今天小编整理了国家专项和高校专项可以一起报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一起来看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报国家专项计划的条件
- 2、国家专项和高校专项可以一起报吗?
- 3、什么是国家专项批
报国家专项计划的条件
国家专项计划的报考条件如下: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有师范类本科及以上学历。
4、在国家专项计划招募地区工作满5年或在国家专项计划招募地区内服务满3年,并已获得当地政府或学校的录用。
5、优先考虑招募服从国家定向培养计划的毕业生。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专项计划的报考条件可能会因为政策调整而有所改变,具体以招生公告为准。国家专项计划是为了促进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吸引优秀人才到这些地区工作,培养优秀的教育人才而设立的。
国家专项计划报考的注意事项:
1、了解招生政策和要求:不同专项计划的招生政策和要求不同,需要在报考前仔细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明确自己是否符合条件。
2、提前准备材料:国家专项计划的报考材料通常包括本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水平测试成绩等,需要提前准备,以免耽误报名时间。
3、报名时选择专项计划:在填报高考志愿时,需要选择相应的专项计划,填写具体的志愿,注意填报的志愿是否符合自己的条件和实际情况。
4、参加面试或测试:国家专项计划通常需要参加面试或测试,以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需要提前准备,熟悉面试流程和测试内容。
5、注意时间安排:国家专项计划的报名、面试和测试等时间通常与普通高考不同,需要提前关注和了解相关时间安排,以便及时准备和参加。
法律依据:
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第五章教育扶贫第四节提高高等教育服务能力,提高贫困地区高等教育质量。支持贫困地区优化高等学校布局,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等国家专项计划,适当向贫困地区倾斜。
国家专项和高校专项可以一起报吗?
国家专项和高校专项可以一起报。
可以同时报考的。国家专项和高校专项可以同时报考,但是只能录取一个,这两个专项计划适用于不同人群。
高校专项计划主要针对农村户籍考生;国家专项计划主要针对国家认定的贫困地区考生,但不会限制考生户籍是城市还是农村。有的同学如果符合两个专项的申请条件,可以用不同的方式申请,互不影响。但同时报考后,如果被其中一个计划录取,则不会被另外计划录取。
三大专项计划适用人群不同:
1、国家专项计划:针对国家认定的贫困地区考生,且要求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户籍在当地连续三年以上,且在贫困地区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2、地方专项计划:针对农村户籍考生。
3、高校专项计划: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农村学生。
国家专项的条件:
1、符合我省2021年高考报名条件。
2、本人具有我省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当地连续三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
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什么是国家专项批
国家专项批次是指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有一定的报名条件,包括:
1.符合当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
2.户籍在贫困县(区);
3.高中三年学籍在贫困县(区)。
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需要经过审批才可以填报。
“专项计划”批次面向贫困地区招生,考生志愿分提前批、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专项计划专科批、专科一批和专科二批八个批次,首次增加了专项计划本科批和专项计划专科批。什么是专项计划批次,专项计划将以本科一批为主,教育部及各省级教育部门确定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
根据贫困地区特别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农林、水利、师范、医学以及其他适农涉农等贫困地区急需专业为主招生;国家按贫困地区生源比例和专业需求等,安排各省计划数。
由于国家专项计划给考生带来了不少的优惠,这引诱部分不满足资格的人通过违规操作获取。教育部对违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对在专项计划报名、考试、录取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虚假个人信息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考生,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专项计划报名和录取资格,同时由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对有关学校、单位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建立健全规划体系
(一)建立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国家总体规划和省(区、市)级、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二)明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定位。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省(区、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三)严格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的领域。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原则上限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需要国务院审批和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海洋、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国防建设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需要政府扶持或者调控的产业,国家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要求的其他领域。
(四)合理确定编制国家级区域规划的范围。国家对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地区、有较强辐射能力和带动作用的特大城市为依托的城市群地区、国家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或保护区域等,编制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其主要内容包括:对人口、经济增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预测和分析,对区域内各类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区进行划分,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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