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商品过期报废税务怎么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为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企业产品过了保质期没有售出,不属于自然灾害损失,也不属于管理不善的损失,因此,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很多地方税务部门在具体执行中,对货物因超过保质期而变质的税务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如《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 2006 〕 113 号)规定,有保质期的货物因过期报废而造成的损失,除责任事故以外,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云南省也曾以云国税增字〔 1996 〕 3 号文作过类似规定.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该制药企业对其超过保质期应毁销的已售或库存的药品,不同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霉烂变质",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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