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关于工资薪金纳税申报的规定是?
工资薪金所属时间
工资薪金所属时间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的,是指纳税人该项所得的所属期间,可以通俗解释为个人取得该项收入而付出劳动的期间;
员工张某8月份在该企业就业,通过当月的工作,应取得工资薪金5000元,则企业8月份应付给张某5000元薪水的所属时间就是2018年8月份.
同理,企业9月份、10月份应付给张某的薪水的所属时间分别是9月份和10月份.
工资薪金所得时间
工资薪金所得期间即扣缴义务人支付纳税人应税所得的时间,即收入发放的月份.
员工张某9月份收到了企业发放的8月份得工资;10月份收到了企业发放的9月份的工资,11月份收到了企业发放的10月份的工资,则张某工资薪金所得时间分别为9月份、10月份和11月份;
个税代扣(应税)时间
个税代扣(应税)时间,即企业产生代扣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时间,由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尚未出台,我们只能借鉴修订前的《条例》的规定,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这个规定最简单的理解就是:支付时方产生代扣义务,不支付,不产生代扣义务,遵循现金收付实现制.
结合本文案例,我们可确知:
企业因为8月份没有支付张某工资薪金,因此在8月份不应代扣其个税;
9月份支付张某8月份公司,因此9月份应代扣其8月份工资薪金个税;
10月份支付张某月9月份公司,因此10份应代扣其9月份工资薪金个税;
11月份支付张某10月份公司,因此11月份应代扣其10月份工资薪金个税;
个税代缴(申报)时间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根据文件规定,个税代缴(申报)时间为代扣(应税)时间第次月15号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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