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的三种情形是?
在《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三种虚开发票的情形,分别是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所谓"善意取得",就是指付款方不知道其从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
税务机关规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二.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三.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四.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对购货方(受票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是进项税额依然不能够抵扣,如果已经抵扣也必须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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