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开出的普票如何做账?
一、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开出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账务处理是一样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确认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发生的服务终止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2016年5月1日,企业取得某项服务费收入106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6万元。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
二、《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二)帐务处理方法如下: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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