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列支,需要满足必要条件?
答: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满足一定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谓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等.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因此,企业需准确判断资产损失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相关条件,准确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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