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房产局联合发改、公安、市场监督、金融发展、行政执法、网信办、银保监局八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
针对住房租赁市场交易行为、住房租金监管问题制定16条具体措施。
该规定由沈阳市房产局联合发改、公安、市场监督、金融发展、行政执法、网信办、银保监局八家单位联合印发。
找到真实可靠房源,租下称心房子是承租人最为关心的方面。为此《规定》要求,一是加强房源真实性管理,明确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以及从业人员对发布房源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加强动态监管,进行及时的维护、合并展示。同时,沈阳市房产部门将逐步推行房源核验码,通过沈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对各类市场主体发布的房源进行真实性核验,做到“一房一码”,规范房源信息发布。二是规范租赁经营收费。要求经营主体明码标价,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收取续约合同佣金;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出现拖欠房屋业主租金、擅自提高承租人租金或克扣押金等行为。目前,沈阳市房产部门还按季度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对三环内70个区域、360个小区发布住房租金参考价,供承租人比对参考。
加强租赁房屋的安全管理也是《规定》的重要要求之一,出租人用于租赁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于集中出租住房达到10间以上或者居住人数达到15人以上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疏散通道。同时明确,要合理使用租赁住房,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元,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单个房间不得超过2人,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结构进行隔断或变相隔断。
在对市场主体的管理方面,沈阳要求将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均纳入管理,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推送开业信息或办理备案。对住房租赁企业进行租赁资金监管的同时,金融机构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与房产部门共同加强对“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企业的监管。还将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对住房租赁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并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住房租赁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辽沈晚报记者 张阿春
上一篇:辽宁囯税(关于辽宁涉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