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被政府征用收回是否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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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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