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客人的景点门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招待客人的景点门票,如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已实际发生的真实合法凭据,按年度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如果相关支出符合国税发[2000]57号文件规定,属于企业在业务往来和其他活动中发放给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的应税所得项目,应当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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