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区认真贯彻落实该条例,坚持以人为本,为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法律援助事业正呈现出蓬勃兴起与发展的态势。但是,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发展,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应当改进提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何将法律援助作为改善民生问题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是新时期我们应当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现状 (一)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力资源情况 1、城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3年4月,现有专职工作人员2名,援助大厅于2009年8月正式挂牌成立,办公面积150平米。
大厅内设有受理指派室、调解大厅、农民工绿色通道、档案文印室、律师工作站、公证联络站,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援助场所。中心现设法律援助工作站17个,其中,在镇、街道司法所设有工作站9个,在工、青、妇、残联、老龄委设立工作站5个,在法律服务窗口单位设立工作站3个。
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由司法局局长兼任, 17个工作站有专、兼职工作人员31人。中心现有办案资格的工作人员19名,协作律师事务所律师11名,辖区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7名。
中心基本设施齐全,拥有办公电脑2台,打印、传真机均以配备。 (二)近两年内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 2011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52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60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1件,受援人员121人次, 法律援助案件的来源主要是申请,指定案件均为刑事案件。
办理效果较为理想,受援对象集中在农民、农民工、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等弱势群体上,农民受援比例占援助对象的一半以上。刑事案件类型主要是未成年人犯罪,民事案件类型依次占前三位的是婚姻家庭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和交通事故案件,行政案件比例极小; (三)经费保障情况 从我区法律援助经费收入看,经费全部来源于区司法局财政拨款,可见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开始逐渐重视起来。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 衡量法律援助工作宣传效果的标准是“社会认知度”。
据不完全统计,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社会认知度”较低,弱势群体和社会层面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较低,维权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困难群众不知道有法律援助,或者知道法律援助,但不知道法律援助是干什么的,不知道申请法律援助也是自己的权利,不知道去哪里请求法律援助,不知道如何去利用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认可程度也不高,甚至个别人认为“不花钱的律师不办事”。宣传力度较弱,对社会宣传的定位、平台、载体、内容、频率、强度、形式、新颖性研究不够。
(二)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力量不足。我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仅有11人,队伍力量薄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律师人数占全地区律师的85%,却只承担了2.4%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量;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志愿者承办了33.6%的案件,但由于其不具备律师资格,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受到一定限制。
而援助工作站没有专业人员,工作迟迟没有开展起来。 (三)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较窄。
一是法律援助诉讼案件的范围存在局限性。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仅包括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小部分和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和辩护。
因此,民事案件中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处于弱势的当事人,行政案件中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和执行案件中的申请人很难获得有效地法律援助。二是法律援助对象存在局限性。
由于经济困难标准一般设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不仅忽略了一些生活在最低保障线边缘的困难群体,同时也把一些收入尚可,但因灾病等原因致贫的“夹心阶层”拒之门外。在经济形势风起云涌的今天,同样需要法律的援助和支持,在可能情况下,我们应将这部分群体纳入法律援助的范畴。
(四)法律援助的协调机制没有建立。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它不仅是司法行政管理一个部门的责任,也是法律援助涉及到的所有部门的共同责任。
目前,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在一些部门看来,法律援助只是律师的义务,与己无关。
同时由于信息沟通机制的欠缺,使很多应该得到法律援助的人群失去了机会。因此,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是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率。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过法律下乡、法律咨询等途径,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力争城市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达到90%,农村达到70%。
使各级领导更加重视和关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部门更加认识和理解各自所担负的职责,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的良好氛围,使法律援。
律师名片也是律师宣传的一种,应当遵守《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规范》,应载明执业机构名称、执业证号,未获有权机构认定,不得使用使用“最……”、“优秀”、“著名”、“资深”、“大律师”等名头字号。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律师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
第二十四条 律师发布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第二十五条 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号。
第二十七条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第三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第三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一、定位:律师事务所的广告诉求人群比较特别,是针对有纠纷的人士或是为了避免纠纷的商业单位或个人的。一般人群没有这方面的需求。所以,广告载体应该选择比较独特的方式。
二、分析:显然这类人群唯一的同一性可能在法院这个地点因素上有重合点,而“预防性”企业则没有太多统一,这就需要单个诉求式的推广模式。
三、定位:针对以上分析,篇幅有限,对广告策略作如下建议:
1、选址,很多律师事务所选址在法院等机构附近,通过广告牌到达诉求。是一种不错的方式,但是个人认为此种途径在权威性方面有欠缺。
2、主动广告诉求,即主动将广告材料到达客户受众的方式。例如搜集企业名录,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公司简介或是事务所的服务方向特色等直接寄往公司。尤其是新成立的公司会有选择的可能。这种方式有利于主动传播,提高了有效到达率。
3、交互式诉求。通过建设网站,服务热线,留言箱等方式,对有需要的顾客在寻找过程中可以访问到自有媒体的资料,从而达成合作。这种形式需要对注册的电话、网站等进行一定形式的宣传,尽可能告知潜在客户。
以上是宣传的几点看法,临时分析,不够精准,若有机会可以一起探讨。
一、定位:律师事务所的广告诉求人群比较特别,是针对有纠纷的人士或是为了避免纠纷的商业单位或个人的。
一般人群没有这方面的需求。所以,广告载体应该选择比较独特的方式。
二、分析:显然这类人群唯一的同一性可能在法院这个地点因素上有重合点,而“预防性”企业则没有太多统一,这就需要单个诉求式的推广模式。 三、定位:针对以上分析,篇幅有限,对广告策略作如下建议: 1、选址,很多律师事务所选址在法院等机构附近,通过广告牌到达诉求。
是一种不错的方式,但是个人认为此种途径在权威性方面有欠缺。 2、主动广告诉求,即主动将广告材料到达客户受众的方式。
例如搜集企业名录,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公司简介或是事务所的服务方向特色等直接寄往公司。尤其是新成立的公司会有选择的可能。
这种方式有利于主动传播,提高了有效到达率。 3、交互式诉求。
通过建设网站,服务热线,留言箱等方式,对有需要的顾客在寻找过程中可以访问到自有媒体的资料,从而达成合作。这种形式需要对注册的电话、网站等进行一定形式的宣传,尽可能告知潜在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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