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五五”普法活动简报
践行科学发展观
“五五普法”工作又上新台阶
******小学几年来认真遵循**“依法治国”方略,扎扎实实开展普法教育、依法治校,有力地推动了学校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今年是“五五”普法工作的验收阶段,校领导高度重视。本学期在进一步开展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我校将“五五普法”工作纳为学校管理工作重点,学校组建了“五五普法”和依法治校领导小组,由校长杨传应同志任组长,由教导处、少先队齐抓共管,做好建档工作。党员教师率先参加普法学习,当好教师学法、守法的榜样,在普法小组统一组织下,我校的普法工作做到了有计划、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使依法治校工作日趋规范化、制度化。普法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普法工作措施得力,效果显著;体现了学校全面贯彻依法治校的方针。大家都充分地认识普法工作在建立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也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在普法工作中,学校大有可为。
相信通过这样的努力,我校的“五五普法”工作一定会顺利地通过验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宪法、监察法,增强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本领,既要搞好纪法贯通又要实现法法衔接。随着国家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纪检监察干部如何适应新形势下的任务和要求,切实在依规依法依纪履职上有一个大幅度的提升,完成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双重职责,是当前纪检干部急需解决的问题。
学习、思考、实践、感悟是一个学而思、思而践、践而悟螺旋式上升,循环往复的过程,永无止境。勤于学习、善于学习是所有党员干部提高素质、增强本领的重要途径,纪检监察干部应重知重行,在学、思、践、悟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以学促思,做到学有所得。学,不是读书的代名词,也不应该狭隘地理解为在学校里学,它是在天地与社会这个大学堂里,学习知识,学习做人。广大纪检人员要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工作需要,一种精神追求,以学修身、以学立德、以学求真。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有针对性的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认真系统的学习宪法、监察法、党章党纪,不断丰富知识储备,做到纪法融会贯通、熟练运用,努力成为纪法皆通的“专才”,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以思促践,做到思有所为。子曰:“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思考是学习的更高境界,有所思才能有所得,思之越深,所得也会越多。要积极主动的去思考,但不仅仅局限于思考,要用思考所得去指导实践,实践的同时检验思考所得,把学与思、知与行统一起来,做到知行合一。
监察处置方式: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政务处分;问责或者提出问责建议;移送审查起诉;提出监察建议;撤销案件。
监察救济方式: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原级复审,上级复核。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监察法》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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