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头 1.简报名称一般用套红印刷的大号字体。
如有特殊内容而又不必另出一期简报时,就在名称或期数下面注明“增刊”或“XX专刊”字样。秘密等级写在左上角,也有的写“内部文件”或“内部资料,注意保存”等字样。
2.期号,可写在名称下一行,用括号括上。 3.编印单位。
4.印发日期写在与编印单位平行的右侧。 再下面,用一道横线将报头与报核隔开。
(二)报核 报核,即简报所刊的一篇或几篇文章。简报的写法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它的形式也较灵活。
大多数是消息,包括标题、导语、主体、结果和穿插在叙述中的背景材料。 除了消息,还有别的文体,所以,不是每篇简报都有这几项内容。
1.简报的标题类似新闻的标题,要揭示主题,简短醒目。 2.导语通常用简明的一句话或一段话概括全文的主旨或主要内容,给读者一个总的印象。
导语的写法多种多样,有提问式、结论式、描写式、叙述式等。 导语一般要交待清楚谁(某人或某单位),什么时间,干什么(事件),结果怎样等内容。
3.主体用足够的、典型的、有说服力的材料,把导语的内容加以具体化。 4.结尾或指明事情发展趋势,或提出希望及今后打算。
如果主体部分已经把事情说清楚,那就不必再加尾巴了。 5.背景:即对人物、事件起作用的环境条件和历史情况。
背景可以穿插在各个部分。 (三)报尾 在简报最后一页下部,用一横线与报核隔开,横线下左边写明发送范围,在平行的右侧写明印刷份数。
简报 保密标志简报名称期号 编发单位 印发日期 标 题 正 文 发送范围 共印份数。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区认真贯彻落实该条例,坚持以人为本,为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法律援助事业正呈现出蓬勃兴起与发展的态势。但是,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发展,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应当改进提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何将法律援助作为改善民生问题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是新时期我们应当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现状 (一)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力资源情况 1、城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3年4月,现有专职工作人员2名,援助大厅于2009年8月正式挂牌成立,办公面积150平米。
大厅内设有受理指派室、调解大厅、农民工绿色通道、档案文印室、律师工作站、公证联络站,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援助场所。中心现设法律援助工作站17个,其中,在镇、街道司法所设有工作站9个,在工、青、妇、残联、老龄委设立工作站5个,在法律服务窗口单位设立工作站3个。
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由司法局局长兼任, 17个工作站有专、兼职工作人员31人。中心现有办案资格的工作人员19名,协作律师事务所律师11名,辖区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7名。
中心基本设施齐全,拥有办公电脑2台,打印、传真机均以配备。 (二)近两年内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 2011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52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60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1件,受援人员121人次, 法律援助案件的来源主要是申请,指定案件均为刑事案件。
办理效果较为理想,受援对象集中在农民、农民工、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等弱势群体上,农民受援比例占援助对象的一半以上。刑事案件类型主要是未成年人犯罪,民事案件类型依次占前三位的是婚姻家庭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和交通事故案件,行政案件比例极小; (三)经费保障情况 从我区法律援助经费收入看,经费全部来源于区司法局财政拨款,可见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开始逐渐重视起来。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 衡量法律援助工作宣传效果的标准是“社会认知度”。
据不完全统计,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社会认知度”较低,弱势群体和社会层面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较低,维权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困难群众不知道有法律援助,或者知道法律援助,但不知道法律援助是干什么的,不知道申请法律援助也是自己的权利,不知道去哪里请求法律援助,不知道如何去利用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认可程度也不高,甚至个别人认为“不花钱的律师不办事”。宣传力度较弱,对社会宣传的定位、平台、载体、内容、频率、强度、形式、新颖性研究不够。
(二)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力量不足。我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仅有11人,队伍力量薄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律师人数占全地区律师的85%,却只承担了2.4%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量;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志愿者承办了33.6%的案件,但由于其不具备律师资格,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受到一定限制。
而援助工作站没有专业人员,工作迟迟没有开展起来。 (三)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较窄。
一是法律援助诉讼案件的范围存在局限性。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仅包括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小部分和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和辩护。
因此,民事案件中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处于弱势的当事人,行政案件中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和执行案件中的申请人很难获得有效地法律援助。二是法律援助对象存在局限性。
由于经济困难标准一般设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不仅忽略了一些生活在最低保障线边缘的困难群体,同时也把一些收入尚可,但因灾病等原因致贫的“夹心阶层”拒之门外。在经济形势风起云涌的今天,同样需要法律的援助和支持,在可能情况下,我们应将这部分群体纳入法律援助的范畴。
(四)法律援助的协调机制没有建立。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它不仅是司法行政管理一个部门的责任,也是法律援助涉及到的所有部门的共同责任。
目前,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在一些部门看来,法律援助只是律师的义务,与己无关。
同时由于信息沟通机制的欠缺,使很多应该得到法律援助的人群失去了机会。因此,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是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率。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过法律下乡、法律咨询等途径,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力争城市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达到90%,农村达到70%。
使各级领导更加重视和关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部门更加认识和理解各自所担负的职责,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的良好氛围,使法律援。
物业停水修管道应当告知住户停水的时间和给水和时间,否则物业则应承担应尽和义务而没尽到的责任;但你也有疏忽的错误,也有一定的责任。
造成水损的最根本的原因是这个楼的楼层之间没有防水措施,或防水设施老化,这个原因只能由物业或房管部门来承担责任了如,但如果该住户明知房屋有损坏而没有及时报修,也是有责任的。如果损失不是很大,这事的当事人之间最好能够协商解决。
如果他是“狮子大张口”,那就没有别的办法了,让他告去吧,总地说,都有些责任的。如果打官司,这里的关键是证据,他想要得到赔偿,则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如他说损了一件衣服,他就必须证明这衣服当时在现场、原价多少钱、现在有几层新、残值是多少。
如举证不能(实际上很难),则由于赔偿额不能确定,就没办法判处应该赔偿多少钱,也就是说,赔不成了。
通过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能使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得到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得到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突出矛盾纠纷的工作基础得到夯实,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保持信访总量,使群体性事件持续减少。
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强化措施,深入排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一)排查重点。从单位的实际出发,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做为排查调处的重点:土地承租、财务公开、区收区支、风险理赔、各种救济等群众反映敏感问题全部做到公开。
(二)明确责任。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解决。
民事纠纷调解工作中,调委会充分发挥其作用,以预防为主。做好调解工作,可使社会稳定,避免不少民事纠纷的扩大,真正发挥了调解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多措并举,综合治理,集中化解各类突出矛盾纠纷。(一)切实加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力度。
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着力构建党支部领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二)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和困难。
高度重视,认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诉求事项,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且能够解决的,落实责任单位,限期督办解决。对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可以逐步变通解决的,做好面向群众的沟通工作,取得理解和信任。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章 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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