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格式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包括绪言、鉴定过程、鉴定结论三部分。
(一)绪言 绪言部分需写明鉴定根据、鉴定事由、鉴定目的和鉴定概况等内容 1、鉴定根据,即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依据。通常可表述为“受本院院长委派,……”或“根据某某(司法机关)某年某月某日第某某号委托书,受该(司法机关)委托,……”等。
2、鉴定事由,即对何案件进行鉴定。内容包括:案由即主要当事人的姓名、职务或职业、相关机构名称、鉴定对象等。
3、鉴定目的,即通过鉴定需要查明的财务会计事实 4、鉴定概况,即实施鉴定需要查明的财务会计事实。 (二)鉴定过程 鉴定过程的描述一般包括鉴定范围、鉴定材料、鉴定分析意见三方面的内容: 1、鉴定范围,即鉴定项目及被鉴定资料的范围 2、鉴定材料,即鉴定所见资料的记载内容。
注意:一是无需对鉴定所见全部材料进行罗列,而只需写明与鉴定结论有关的内容;二是对鉴定所见资料的内容应进行概括性的记述,而无须逐一记述鉴定资料的全部内容。 3|、鉴定分析意见,即对鉴定所见资料的评价和说明。
鉴定分析意见只限于对鉴定材料内容进行直观的评价和说明,不应带有推理的内容;鉴定分析意见只限于对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鉴定材料的内容进行评价和说明,不需要对所有鉴定所见资料的内容都进行评价和说明。 (三)鉴定结论 司法会计结论是指司法鉴定人对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根据其对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的检验结果,进行科学的鉴别、分析和论证后所作的结论性意见。
具有如下特征: 1、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一种结论性意见,而不仅是一种书面文件; 2、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司法会计鉴定人所作的结论性意见,根据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只有且必须由鉴定人做出鉴定结论; 3、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司法会计鉴定人针对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既不能回避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问题,其结论范围也不能超出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范围; 4、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完整的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结果,由司法鉴定人根据检验结果而鉴别判定的案情事实,是全部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活动的结果。 为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结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结论的内容必须与绪言部分的鉴定要求相对应,即鉴定结论只能回答绪言部分要求见鉴定的问题,切忌答非所问; 2、结论的内容必须以检验所见事实为依据。
对基本证据所不能表达的行为内容、行为过程、行为后果、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及行为性质等,均不得进行表述; 3、鉴定结论必须使用规范的财务会计术语,并应与所表述的财务会计业务的类型相称; 4、结论必须完整地表述财务会计事实; 5、结论用语必须确切。 只能使用肯定用语或否定用语,不得使用或然用语(如不排除虚开发票的可能之类的用语);结论用语的含义必须是确切的,不得含糊不清。
(如要表述为:因虚报支出已造成库存现金减少某某元,而不要表述为:帐面减少现金某某元,因为帐面减少一语没有确切的含义),结论用语之间的搭配要有逻辑性。 6、必要时,在审计报告意见段后说明审计报告的目的以及分发和使用上的限制。
中联司法鉴定,国内第一家专业从事保险理赔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1.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
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根据我们当初开展宣传业务的经验:
第一,开设司法鉴定网站,开始的内容内容包括本中心业务范围、业务流程、专家介绍、联系方法、司法鉴定理论、司法鉴定问答、司法鉴定案例。
第二,与当地公检法机关进行沟通,建立联系。主要是与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联系,因民事、行政案件中的鉴定法院自己不能搞,所以,主要联络这两部分审判庭。中心包括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要与公安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沟通,目前公安机关的这部分业务主要依靠社会鉴定机构。
第三,完全可以上街宣传,但最好是按照司法局安排宣传日。
不论是在实务界还是在理论界,对司法鉴定的性质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
有观点认为,鉴定是侦查破案的重要手段,是侦查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有观点认为,鉴定是法院审判职能的一部分,各级法院应建立鉴定机构。为了明确界定司法鉴定的性质,《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种类之一。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为了发现犯罪、查证犯罪而进行的自主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申请进行的鉴定,或者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进行的鉴定,其目的都是为了获取相关证据,都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这一活动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检察和审判职权的范畴。需要注意的是,《决定》调整的范围是“诉讼活动”中的鉴定,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鉴定,不包括仲裁案件的鉴定以及其他日常生活中的鉴定。
如果是本方自行委托的,可以;如果是司法机关委托的,应当由鉴定机构先送达司法机关,然后由司法机关再送达当事人。例如行政案件中,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法条链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
1、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2、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4、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5、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6、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
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1名词解释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一般人遇到的多是交通事故鉴定和人身损害里的鉴定,你遇到的是什么?。
你好~! 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被鉴定人已有的病历是鉴定的参考和依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基于被鉴定人已有的病历和被鉴定人鉴定时的身体状况(恢复状况)进行独立的鉴定。
因为进行鉴定时,一般被鉴定人已经结束治疗3-6各月,鉴定机构是不能就当时的病情再进行检查和诊断了,所以只能以当时的病历及诊断证明等作为鉴定的参考和依据。 具体程序:被鉴定人向法庭提交鉴定申请书,由该法庭对所属法院司法技术室出具鉴定委托书,再由法院司法鉴定室向社会有资质的登记注册的相关鉴定机构出具对外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开始鉴定工作。
鉴定过程中,就需要被鉴定人向鉴定机构提交相关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材料,同时鉴定机构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检查。一般鉴定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就有鉴定结论报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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