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违章建筑",不管是不作为。
怎么来解决这种拆与建的矛盾?作为管理者应当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合法建造应是指建造时符合当时的规定,绝不是指现在的规定。
在具体工作中,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应把握以下三条: 第一, 法律依据是关键我们应该理解,不予补偿的"违章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建筑而不能以是否具有产权证或批准文件作为判断是否是违章建筑的唯一标准。既然是这种理解,有一个前提,首先要找到依据确认他的是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自己都说不明白,凭什么说别人的是违章建筑?是占了公路的保护区,违反了《公路法》的规定,还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是在建房当中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还是在机场高度控制区域,房屋建设超高,违反《民航法》的规定?是在河道当中修建房屋,违反了《防洪法》的规定,还是房屋的质量形象太差,影响市容,违反了**的《市容管理条例》的规定等等。到2005年,有18个法律法规规定了违章建筑和违法建筑。
两年过去了,又产生了不少新的规定,如《畜牧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域内不能养猪,不能修建养猪场养鸡场的院舍。对一栋房子,如要认定为违章,就要找到一个相应的法律。
并且,应是违反建造时的规定,绝不是指现在的规定。天安门到现在还没有房产登记证,也没有土地使用权证,还没有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更没有施工许可证,我们难道能说天安门是违章建筑么?如果从革命的角度来说,当然是违章建筑,甚至是反动建筑,它是过去明王朝清王朝反动派为了欺压老百姓,为了腐败修建的王宫,"革命无罪,造反有理"。
但是现在是法制国家,不能这么说,因为明王朝建宫殿的时候,我们的规划局还没有,人民政权还没有成立,成立就不一定会建天安门。是不是建国以后建的没有手续的就是违章建筑呢?我们说人民大会堂,人民大会堂在2005年5月8日终于光荣的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但是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仍然没有,房产权证仍然没有。根据我们的房产登记办法,初始登记,必须要有规划许可,必须要有施工许可,必须要有用地许可,必须要有立项许可,这四个许可,缺一不可。
如果是住宅登记,还需要房地产开发资质,才能办到产权证。现在很多单位集资建房,很多房子长期办不了产权证.根据目前的房屋产权登记办法人民大会堂登记不了。
所以按照"没有手续的就是违章建筑"的说法,人民大会堂也是违章建筑。这个问题讲起来严重了。
所以,只有违反建造时的法律依据,才能确定是"违章建筑",主管机关才会采纳,司法机关才会在裁判当中支持你的观点。否则,就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第二,是否违章必须由法律授权的机关界定现在出现一个问题,有的地方在下裁决书的时候,或者是拆迁公司申请裁决的时候,就直接说人家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是否违章这个话不应该是随便哪个机关都能说的,因为说一栋房子是违章建筑,必须是法律授权即有权的执法机关才能界定。
比如说没有施工许可证,或者没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甚至没有房契,没有登记,就说它一定是违章建筑,行么?不行!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就是不了解"法律无授权即为侵权"的原则。我们要实事求是的看待我们的历史,规划机关是在1974年成立的。
1974年安徽的一次全国建设系统会议中,发了一个会议纪要,确定我们必须要在社会主义的城市建设中,要规划优先,要依据规划,所以要成立一个专门的规划机构来管理,在以前是没有规划局,也没有规划委员会,也没有规划科,也没有这个职业,那么74年以后就有了,1980年,90年就开始逐步完善升级,就从建委的一个规划科,规划处独立出来,有些地方还成立了规划局,还有规划委员会,建设部成立了一个城市规划司。1990年出台了《城市规划法》,今年又出台《城乡规划法》,制度是慢慢完善。
那么在规划局都没有的情况下,到哪里去找规划许可证呢?找不到。还有我们过去的规划法规定,是城市的规划区内,我的规划局才管,规划区外,管不管,那么农村房屋的建设管不管呢?没办法管。
尽管后来有一个村镇规划管理条例,但仍然没有办法管理。又如,农村大量的房屋,到目前为止,根据房屋产权登记办法,是无法登记的,那怎么办?到拆迁的时候,我们对农村城乡结合部或者是农村,作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显然不能,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把握一条,我们需要请法律授权的有关机关,比如说,这个房子因为没有领取规划许可证而成为违法建筑,那么我们就要请规划部门来界定,这个房子有没有规划,没有规划,是不是属于第四十条的补办手续范围,还是违法拆除的范围,这个由他来界定,界定出来,我们才于法有据。
又如,对可能是违法用地所。
应该找城管局和当地的规划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城管”,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其前身“城管办”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后来,城管部门逐渐纳入各地方的行政编制,成为行政机构“城管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简称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法依据是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以及各城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市规划局是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承担研究和编制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违章建筑是公民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私自搭建的建筑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由政府组织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依法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以,对于违章建筑,要么依法拆除,要么补办证照。
因业主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碰壁,这个勾结内鬼、城管局罚款放行、公职人员参与办理假证并成功以假乱真的“脓包”,才被真正戳破并公开。
以下是新闻原稿,供参考
只要通读裁判文书会发现,这个事儿着实不简单。最先是当地城管局规划中队队长李某在巡查中发现了该项目的违建情况,但其在收受三万元“封口费”后,违建被放行。按理说,只因中队长收受好处未向单位领导汇报,一座违建就能够光明正大地建下去,本就显得不可思议。巡查人员不上报难道就发现不了?这是否说明当地的违建查处机制显得过于孱弱?
但接下来的情节更显离奇。被中队长放行三个月后,博大青年城项目建到十三层时再次被民众举报,因此被迫停工。原本想,之前巡查人员隐瞒问题的盖子会就此被揭开,然而,李某主动向单位提出辞职调离了规划中队,顺利做到了全身而退。但更让人惊诧的是,该违建项目在被城管局罚款50万元后,居然能继续开建,直至完工。
于是,经历“封口费”和罚款放行后,该违建犹如开挂,在办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路上继续狂奔。第一步,使用假的证件和材料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接着,楼盘售罄后,又伪造了一份当地发改局发布的项目核准批复;最后,花钱让曾经“帮过忙”的规划中队原中队长李某出手,拿下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以此成功办理了项目的房屋产权登记。
最终,因业主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碰壁,这个勾结内鬼、城管局罚款放行、公职人员参与办理假证并成功以假乱真的“脓包”,才被真正戳破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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