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需要举报和勘验认定才能拆除。
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
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违章建筑拆除时,敷设于违章建筑之建筑物设备,一并拆除之。
经公告或书面通知强制执行拆除之违章建筑,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规避拆除时,拆除人员得会同自治人员拆除之,并由辖区警察机关派员维持秩序。违章建筑拆除后之建筑材料,除依建筑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没人者外,其余应公告或以书面通知违章建筑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者,视同废弃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对违反规划违法建筑的认定 所谓“违法建筑”,从字面上理解,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违反规划违法建筑”,指违反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应当”这个词。“应当”,表明这里的规定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必须具备的条件,达不到这个条件就是违法。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无论是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其建设行为就是违法建设行为,所建工程设施就是违法建筑。 二、对违反规划违法建筑的处理 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主要有罚款、限期拆除和没收三种方式。
(一)罚款 对于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限期拆除 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
要正确适用限期拆除的处罚方式。 (三)没收 “没收”这一处罚方法的适用,其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与强制拆除基本相同。
不同的是,具备了强制拆除的必备条件后,在违法建筑不能拆除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没收这一行政处罚措施。没收和罚款“可以”并处。
这里的“可以”,法律上称之为选择性规定,也称之为弹性规定,意思是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具体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你可以向当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如果对你有帮助,请采纳。
建筑物,是指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⑷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所以你这个不算是违章建筑。
一、抓常规,完善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巡查、管理、监控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错时执法,特别是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对城区违法建设加强巡查、监控,形成全天侯不间断巡查监控机制;完善举报制度,畅通96111举报电话,及时做好市长、县长公开电话的受理、查处、反馈工作;落实分管领导、中队负责人、队员三级负责制。二、抓重点,维护城市建设。
针对重点路段、重点工程、城中村改造区域出现偷建、抢建、加盖二层、在可耕地内违法建房等现象。三、抓力度,加大违建拆除。
我局始终贯彻“凡违必拆,拆违务尽”的原则,对顶风而上,拒不停工、情节严重的违建,坚决予以拆除,绝不姑息迁就。下步意见和建议:违法建设是我县乃至全国城市建设中普通存在的“顽疾”,凭一个单位或部门的力量势单力薄,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建议县政府下发《城区违法建设查处实施办法》,实行属地管理,整合各单位和部门的执法力量,开成大拆违的局面;各拆迁指挥部要坚持原则,对各类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真正从源头上切断利益链。
违章建筑的构成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时间。
这关系到法律是否适用,以及是为突击抢建,还是存在历史原因。 二、建筑质量。
这关系到是否可以以罚的形式继续存在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建筑质量风险。 三、土地性质。
涉及到土地租赁,占用耕地,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等问题。 四、规划手续。
建房是否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或向相关部门申请?集体土地上最多的情况是经过镇村没有批准权的相关批准而存在的建筑。 五、改建扩建。
是否是在原土地上建筑再进行改建成扩建的,关系到房屋承继的原因,这种情况在集体土地上是特别常见的。 六、产权凭证。
是否为取得一定手续但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或房产证的建筑。 七、临时建筑。
是否为以临时建筑获批但超越了相关时限,而未延期至今仍存在的建筑。 八、行政处罚。
是否是已被政府相关部门罚没而未履行,或罚款后允许存在的建筑。 我们认为以上几种情况如果满足三个或以上有利条件的可以追求违章建筑合法化。
比如,建设于90年代的集体建设用地并经过村集体批准同意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或集体组织的规定,即便与一些基本法律有冲突,我们认为一样可以按照合法建筑对待。 包括现在各地拆建中也是有所区别对待的。
比如以时间为界,08年以前怎样,08年以后怎样,还比如建设时报过镇村政府的怎样,没报过的又怎样。所以现实中违章建筑无法一概而论,应区别为好。
1、建筑时属违章建筑,但经过城市土管、规划部门的罚款处理后,责令其补办手续后,房屋所有人已补办了有关手续,仅因为房屋属拆迁范围,房屋产权证暂停办理而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
(如果房屋产权证早已补办到手或使用欺骗手段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不属本文研究范围。 )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被拆迁人也应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因为他的违章建房这一违法行为,在根据城市规划部门的罚款处罚(应认定未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按照处罚规定,补办了有关手续后,该房屋就已经由违章建筑变为合法建筑了,合法建筑所有人理应享受合法待遇,即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
2、建筑时属违章建筑,但经过城市土管、规划部门的罚款处理后,责令补办手续未补办有关手续的。因为被拆迁人的违章建筑显然不属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所以,相关部门才可以进行罚款处理,责令其补办手续,但其并未按照处罚规定缴纳罚款,补办手续,并未将违章建筑变为合法,其法律后果理应由其自负,房屋所有人当然不能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
但是对于该违章建筑材料,由于是其合法收益购置的,应该酌情予以补偿。应该明确的是,对其建筑材料补偿仅仅是补偿其残存价值,不能按照建筑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3、建筑物属违章建筑,虽已按城市土管、规划部门处罚并补办了所有手续,但是在处罚决定上载明了附加条件的,要严格按照附加条件执行。 如果附加条件不明确,难以理解的则被拆迁人对房屋享有货币补偿待遇,但不能享有安置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各地都会对违章建筑的处罚作出规定,尽管会有些差别但处罚办法差别不大。
比如泉州的做法:对严重违反市区规划的违法建筑,查封,甚至拆除。对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以补偿和办理有关手续。
但是,对于在自己的产权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虽批准但超批准范围的、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经处以罚款后,可以补办手续;对于占用公地违法建设但不影响城市规划,由规划局处以罚款,同时提请土地部门依法处罚。罚款后,其违法建筑可暂予保留使用,但不得办理产权,今后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时,其违法建筑也不予以赔偿。
并且各地都有罚款标准,泉州罚款幅度为每平方米40元—120元,一般控制标准为每平方米罚款80元。另外补办手续时还须交纳每平方米60元的配套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