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股东捐赠的会计处理?
既然有人认为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那我们再看看这方面的规定。可是,在基本准则中无“营业外支出”的直接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判断“营业外支出”不是“负债”,也不是“所有者权益”,也不满足“费用”的规定,只能是如下规定: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那么,股东的“捐赠”是不是就令股东“当期”所有者损益发生了减少呢?请看例子:
1、“大非”捐赠:如果一个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捐赠1000万元现金,子公司计入“资本公积”(此处举例100%只是为说明问题实质,现实中不可能有100%股权的“大非”)。
捐赠后,子公司增加1000万元的“资产”和“所有者权益”。站在整个集团的层面编制业务发生后合并报表,前后有变化吗?——没有!从整个集团看,“资产”和“所有者权益”没有变化,只是在不同的个别报表间发生了此增彼减的变化。
2、“小非”捐赠:如果甲公司拥有乙公司25%的股权,不是控股股东,但是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现在乙公司由于连续亏损,所有者权益为0。现在乙公司股东们商定为挽救乙公司,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向乙公司进行现金捐赠,合计1000万元,乙公司收到捐赠计入“资本公积”。甲公司因拥有25%的股权,捐赠现金250万元。
在捐赠前,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为0,捐赠后“长期股权投资”就变成了250万元(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的变动,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按股比相应变动)。
这两个例子举的有点极端,只是为了说明一个大的方向性问题:无论是“大非”还是“小非”的股东“捐赠”,在接受捐赠的被投资单位记入“资本公积”的情况下,不会导致“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或者至少不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显著的增减变动,所以认为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理由至少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层面的理由有点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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