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直接进费用怎么做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对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有三条:
一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三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缺乏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对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情形存在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一种方法,就是将购入的固定资产相关费用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项目,不再进行"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的核算,用单独的备查登记簿单独记载保管.
第二种方法则是分两步处理,首先将购入的相关固定资产费用统一依照"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依照统一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其次将固定资产原值全额作为本期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累计折旧"科目以及相关成本费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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