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简短压缩版五页(模拟法庭剧本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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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2 11: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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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有关经济纠纷的大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经济纠纷)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商学院模拟法庭。原本是你出力我付钱的的和谐的雇佣关系,却因为一次不小心的意外工伤,使原告工人张喜寿失去了宝贵的左臂,而张喜寿也就一张诉纸将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能否获得被告的赔偿,赔偿的数额又是几何?现在欢迎10级工商一班的同学做精彩的表演。

谢谢!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原被告是否到庭?原被告:到庭书记员: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四)(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原告:我叫张喜寿,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叫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区阳逻街工业园,法人代表人:王瑛,该公司董事长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彭红忠,湖北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

(敲法槌)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喜寿与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担任审判长,(),()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下面告知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1、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由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3、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4、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刑事诉讼权利,遵守诉讼规则,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擅自发言;5、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原、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清楚被告:清楚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原告:不申请。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宣判。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该说明理由。

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万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5928万元、一次性伤残。

2.帮我写一份模拟法庭的剧本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寻衅滋事 审判长:1人 人民陪审员:2人 书记员:1人 公诉人:2人 辩护人:2人 被告人:3人 被告人:贾浩,镇江市联想职业高中二年级学生。

被告人:乙然,社会无业青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包志林,本市联想职业高中二年级学生,与贾浩同班同学。

被害人:丁新,本市联想职业高中一年级学生 法警:2人 基本案情:贾浩与丁新同为联想职业高中在校住宿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丁新插队,贾浩与其当场吵架,丁新打了贾浩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贾浩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当晚贾浩在校外的一间游戏室玩时,遇到了自己在游戏室认识的朋友乙然,贾浩向乙然谈及中午在校发生的事,并对乙然讲想教训教训丁新,乙然当场同意,叫贾浩确定时间后和他电话联络,贾浩回宿舍后,又请同班同学包志林帮忙,叫包志林和他们一起去教训丁新,包志林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第二天,贾浩纠约乙然、包志林二人,在丁新回宿舍途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三人上前将丁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丁新撒腿就跑,乙然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丁新被砍倒在地后,贾浩、乙然又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丁新大呼“救命”。

三人就立即逃窜至校外,贾浩、包志林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乙然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书: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三、不准吸烟; 四、寻呼机、移动电话一律关闭;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入庭。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长:(敲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到庭,第一被告人姓名?贾:贾浩, 长:性别?贾:男。

长:出生年月日?贾:88年5月1日 长:民族?贾:汉族 长:文化程度?贾:高中文化 长:职业?贾:学生 长:家庭住址?贾:住本市朝阳区阳光花苑52号。 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贾:9月14日 长:第二被告人姓名?乙:乙然 长:性别?乙:男。

长:出生年月日?乙:82年8月12日生 长:民族?乙:汉族。 长:文化程度?乙:初中文化 长:职业?乙:无业 长:家庭住址?乙:住本市朝阳区河滨镇河滨村15号。

长: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乙:有,2000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3年1月9日刑满释放。

长:第三被告人姓名?包:包志林 长:性别?贾:男。 长:出生年月日?贾:88年7月8日生 长:民族?贾:汉族 长:文化程度?贾:高中文化 长:职业? 贾:学生 长:家庭住址? 贾:住本市朝阳区江南家园28号。

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 包:9月14日 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没有?何时收到? 贾浩:收到了。 乙然:收到了。

包志林:收到了。 贾浩:2005年10月28日收到的。

乙然:2005年10月28日收到的。 包志林:2005年10月28日收到的。

长:三被告人收到起诉书距今天开庭已超过十天,符合法律规定。今天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寻衅滋事一案,审理本案的和合议庭由审判员陈振霞,人民陪审员梅娟、吴波三人组成,由审判员陈振霞任审判长,书记员张宇担任法庭记录; 受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小蓉、唐硕出庭支持公诉; 依据法律规定,被害人丁新及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受被告人贾浩及其家属的委托,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宁出庭为被告人贾浩辩护; 受被告人包志林及其家属的委托,长城律师事务所崔志宇出庭为被告人包志林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除了可以委托聘请的律师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长:上述权利是否听清? 丁新:听清了。 贾浩:听清了。

乙然:听清了。 包志林:听清了。

长:被害人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丁:不需要 长:被告人贾浩,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贾:不需要 长:被告人乙然,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乙:不需要 长:被告人包志林,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包:不需要 法庭调查 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3.模拟法庭的台词

首先是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宣布法庭纪律,大致内容如下: 下列人员不准参加旁听: (一)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 (四)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 (二)不准进入审判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对于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用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新闻记者采访。

记者凭人民法院发出的采访证进入法庭,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和转播。 然后是书记员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接下来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到庭情况,然后由审判长宣布全体请坐,宣布开庭. 大至就是这样的,希望对你能够有所帮助!。

4.哪位好心人有短一点的模拟法庭剧本(商法案例)

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 (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 (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 (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

等等。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 第三条 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 货币出资金额 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三者中只有乙的40%中的一部分是以现金的方式出资,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它要求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至少为9万RMB~,而乙的40%也只有12万RMB,且条款中并没有明确说明~ 第四条也有问题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 实缴的 出资比例分取红利,so,利润分配应该为30% 40% 30%另.如果按题中那样分配估计甲会爽死~乙会郁闷而死滴~ ~~(除非他们愿意这么分配也是可以滴~~~) 七条 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是不可以自由抽回投资滴。

5.帮我写一份模拟法庭的剧本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剧本时间:2007年03月20日地点:衡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人物:审判员:司马燕书记员:郭风原告:秦亮,男,1976年2月生,任职于宁安市图书馆,住宁安苑3区4幢306室被告:张军,男,1972年5月生,宁安市天达家私广场业主,住宁安市通江路28号委托代理人:姚海,男,宁安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人身侵权纠纷案情梗概:(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请主审法官入席(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原告:我叫秦亮,1976年2月生,在本市图书馆工作,住本市宁安苑3区4幢306室。没有委托代理人。

主审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被告:我叫张军,1972年5月生,经营本市天达家私广场,住本市通江路28号203室。我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海作一般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我叫姚海,男,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秦亮与被告张军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司马燕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郭风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

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主审法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原告:我于2001年10月28日在父亲秦国平和女友方露的陪同下在被告处购买木质家具一套(包括:三人沙发一张,单人沙发两张,大小茶几各一张)及电视柜一张,总计价金3290元。

购买过程中,我多次向被告询问该家具的材质,被告均非常肯定的说是红木的一种“花梨木”,并称可以开具发票。在此情况下,我相信了被告所称,认为虽然不是品质很好的红木,但毕竟是红木,于是购买了该套家具。

以上事实有所购家具实物、购买发票、证人秦国平、方露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使用过程中,发现该套家具之材质实际上是一般木质而非花梨木。

我即向被告提出退货等请求,并经过安市消费者协会的调解,然被告拒绝。综上,我认为:被告在销售家具过程中,没有履行如实告知原告所购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

而是为了多做生意,借原告缺乏木材方面的辨识能力之机,故意作出虚假答复,误导、欺骗原告,从而导致原告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图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了被告那套所谓的“花梨木”家具。被告违背了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原告知悉所购买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陈述虚假事实,已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退货并返还原告家具款3920元;2、增加一倍赔偿,即3920元;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2001年10月28日被告确实出售了这套家具给原告,但被告并未告知原告是花梨木材质。

被告是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原告进行的买卖。这一点从价格上即可以看出。

这套家具若是真正的“花梨木”则需1万多元,而不是近4 000元。至于发票上写的“花梨沙发”是指外观品质,指外观上有梨花的图案。

此名称本身是从供货商即江吴县厂家引用过来的。因此我认为被告不存在欺诈原告的行为,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陈述,双方对2001年10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3920元的木质家具事实均无异议。当天被告开具给原告的送货单记载为“花梨沙发”一套、“花梨低柜”一套,双方对此亦无异议。

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送货单上的“花梨”能否认定是指家具的材质。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6.民事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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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法律dog思维广

书记员: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海南天涯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书记员:传原告、被告到庭就坐。书记员:请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书记员: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原告王菲已到庭。原告代理人1: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已到庭。原告代理人2: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已到庭。被告:被告张乐奕已到庭。被告代理人1: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已到庭。被告代理人2: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诗已到庭。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明已到庭被告天涯代理人:被告天涯在线委托代理人蒋桂阳已到庭。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

7.大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有关经济纠纷的大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经济纠纷)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商学院模拟法庭。原本是你出力我付钱的的和谐的雇佣关系,却因为一次不小心的意外工伤,使原告工人张喜寿失去了宝贵的左臂,而张喜寿也就一张诉纸将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能否获得被告的赔偿,赔偿的数额又是几何?现在欢迎10级工商一班的同学做精彩的表演。

谢谢!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 书记员: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 (四)(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张喜寿,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叫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区阳逻街工业园,法人代表人:王瑛,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彭红忠,湖北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

(敲法槌)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喜寿与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担任审判长,(),()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下面告知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由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3、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4、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刑事诉讼权利,遵守诉讼规则,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擅自发言; 5、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原、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宣判。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该说明理由。

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万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

8.模拟法庭剧本我们现在在模拟法庭谁知道有模拟法庭的剧本最好是民事

时间:2002年12月2日 地点: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人物: 审判员:司马燕 书记员:郭风 原告:秦亮,男,1976年2月生,任职于宁安市图书馆,住 宁安苑3区4幢306室 被告:张军,男,1972年5月生,宁安市天达家私广场业 主,住宁安市通江路28号 委托代理人:姚海,男,宁安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案情梗概: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秦亮,1976年2月生,在本市图书馆工作,住本市宁安苑3区4幢306室。 没有委托代理人。

主审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我叫张军,1972年5月生,经营本市天达家私广场,住本市通江路28号203室。我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海作一般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我叫姚海,男,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秦亮与被告张军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司马燕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郭风担任记录。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

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我于2001年10月28日在父亲秦国平和女友方露的陪同下在被告处购买木质家具一套(包括:三人沙发一张,单人沙发两张,大小茶几各一张)及电视柜一张,总计价金3290元。

购买过程中,我多次向被告询问该家具的材质,被告均非常肯定的说是红木的一种“花梨木”,并称可以开具发票。在此情况下,我相信了被告所称,认为虽然不是品质很好的红木,但毕竟是红木,于是购买了该套家具。

以上事实有所购家具实物、购买发票、证人秦国平、方露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使用过程中,发现该套家具之材质实际上是一般木质而非花梨木。

我即向被告提出退货等请求,并经过安市消费者协会的调解,然被告拒绝。 综上,我认为:被告在销售家具过程中,没有履行如实告知原告所购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

而是为了多做生意,借原告缺乏木材方面的辨识能力之机,故意作出虚假答复,误导、欺骗原告,从而导致原告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图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了被告那套所谓的“花梨木”家具。 被告违背了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原告知悉所购买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陈述虚假事实,已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我的诉讼请求是: 1、判令被告退货并返还原告家具款3920元; 2、增加一倍赔偿,即3920元;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2001年10月28日被告确实出售了这套家具给原告,但被告并未告知原告是花梨木材质。

被告是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原告进行的买卖。这一点从价格上即可以看出。

这套家具若是真正的“花梨木”则需1万多元,而不是近4 000元。至于发票上写的“花梨沙发”是指外观品质,指外观上有梨花的图案。

此名称本身是从供货商即江吴县厂家引用过来的。因此我认为被告不存在欺诈原告的行为,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陈述,双方对2001年10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3920元的木质家具事实均无异议。当天被告开具给原告的送货单记载为“花梨沙发”一套、“花梨低柜”一套,双方对此亦无异议。

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送货单上的“花梨”能否认定是指家具的材质。 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提供送货发票一张)被告所说“花梨”是外观上的品质此说法是错误的,被告出具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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