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给消费者6大权益: 一、安全权 我们在消费时都有人身、财务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知情权 同时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主要成份、生产日期、使用方法说明书等有关情况。
三、自主选择权 1、可以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 2、可以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 3、可以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可以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公平交易权 我们也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求偿权 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我们在消费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拓展资料一、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要内容 1、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2、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3、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4、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5、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6、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7、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三、日常消费四大警示 1.注意模糊宣传:一些商场张贴的海报大肆宣传“满300返200”“满200返120”等,让消费者一看非常动心,但实际购物之后才会发现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参加活动,一些特价商品、名牌、化妆品等不参加活动。 2.注意商品标价:在商品的标价上,活动期间往往标注99、199、299元等,同时提高小额商品价格,使消费者难于找到合适的差额商品,或者直接将参加活动的商品价格人为抬高,优惠折扣虚假。
3.注意返券期限:在返券的使用上给消费者设置种种限制,如:返回的购物券只限在一定区域内使用,不能全场通用;返券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完毕,逾期作废;返券活动期间最后一天所得返券只限当日使用等。 4.注意三包责任:有些商家借口返券商品属于打折处理商品,逃避或拒绝承担其应尽的“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义务。
有些则提出种种条件限制消费者退换货。 四、消费者维权方法: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直接与卖方沟通,协商解决,该退换就退换咯!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打电话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一般就是到工商所申诉举报啦!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 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这一日期的选定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获得消费安全的权利;取得消费资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合法申诉的权利。
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于1984年,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成为其正式会员。 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确立了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通过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显著提高。现在,全国有中消协,各省、市、自治区以及下属各地、市甚至县里都有消费者组织,消费者有了自己的家,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了申诉和讨公道的地方。
3.15的来历
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一日期的选定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获得 消费安全的权利;取得消费资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合法申诉的权利。
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国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大规模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组织的义务,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
今天是3月15日,是保护中国人合法权益的一天,就是说在这一天人们可以拨打12315这个号码,向对方倾诉你被哪些产品欺骗过,同时还可以告发他们,使他们放下这个骗人的念头。
晚上,中央一频道播出了315晚会,主持人王小丫等人为我们主持了此次节目。其中,让我感受最深的节目就是可以治病的矿泉水。制造商说:“此种矿泉水,里面含有酸、碱,可以帮助人们改变身体能尽快恢复癌症、肾病等一些令人烦恼的病症。”消费者见有这种矿泉水,就心花怒放,大量购买。但是在使用之后,才发现没有任何用处,此时才知上了当。其实,在现在的高中课本中,已经讲到,酸和碱是无法改变人的身体情况的。所以说,这种可以使人长寿的矿泉水是空虚的。看了这一段之后,我就特别想笑,一是想笑那些制造商,他们为了挣钱,什么办法也会用,连损害人体的这种损办法也想的出来,就像他们自己不是人似的;而是想笑那些消费者,他们太笨了,“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这句话是雷锋说过的,不可能吃什么药能延长寿命,真是太异想天开了。再说了,就算是可以延年益寿,那也不可能那么廉价地售出,人们真的好笨,难道他们没有听说过“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吗,我只能用“愚蠢”一次来形容他们了!
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此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一日期的选定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获得消费安全的权利;取得消费资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合法申诉的权利。
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国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大规模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组织的义务,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
1、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2、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3、倡导诚实守信,共铸消费和谐
4、营造安全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5、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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