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看守所出来,要到当地派出所报到,不可以不去。当事人从看守所出来,要到当地派出所报到,可能是当事人被判缓刑、假释或取保候审。
《刑法》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看守所纪律作风整顿排查问题报告
分局党委:
按照分局党委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单位认真对照排查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不足,现就这些问题进行排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在开展整顿纪律作风活动中,初期思想认识不到位,自认为工作好、表现好,没有什么大问题需要自查自纠。对此次活动认识片面,自我满足。
2、政治理论水平不高。对当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只停留在一般水平上。对当前公安工作面临的形势理解的不深刻,不具体。对监所管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掌握的比较肤浅。
3、自身建设要求不严。没有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纪律作风整顿活动中提出的标准要求自己。对纪律作风方面要求少,标准低。
4、对工作责任心还不够强。在工作中,不严格要求自己,存在庸懒散现象。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主观因素所造成。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理论学习不够,政治素养不高。对党的理论、核心价值观缺乏系统的学习,对上级公安机关队我们纪律作风方面的要求没有深刻地领会。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联系不够,学习中存在形式化、教条化,不能准确把握当前公安工作面临的形势。
2、业务知识钻研不够,没有深刻意识到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效率和质量起决定性作用,业务水平要有提高,必需要对业务钻研,而队伍在业务方面存有较大不足,单位内部尚未形成自觉的学习氛围,故在开展工作中有时缺乏针对性。
3、日常管理工作方法简单,流于形式。没有创新精神,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未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
三、整改措施
1、进一步坚持定政治信念。要通过作风整顿学习活动,系统地加强理论学习。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进一步增强创新工作意识,明确工作目标。
2、加强学习安排,自觉提高个人素质。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即要学政治、学理论,又要学业务、学法律。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所学的理论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3、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要以这次分局作风纪律整顿为契机,牢固树立五种意识:一是争先创优的意识;二是开拓创新的意识;三是为民执法的意识;四是胸怀大局的意识;五是爱岗敬业的意识。
要看是什么情形出来:
如果是取保候审,没有按时去报道,已交纳保证金的,可能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如果是缓刑从看守所释放,没有按时去报道,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