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熊某败诉,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规定,因为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隐瞒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由于是业务员陈某的违规操作,未能按照正常手续办理保险业务,陈某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个:乡政府胜诉,既然双方已经约定保费到11月份缴清,而保险公司也已经签发了保险单了,就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了。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在7月份,并未超过约定的缴费期限,所以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拒赔。
第三个:范先生和李女士平分保险金。无论范小姐的本意如何,但是在填写投保单的受益人时,她填写了法定,保险金就变成了范小姐的遗产了。那么范先生和李女士作为范小姐的父母,是绝对的法定继承人。所以他们都有权利继承范小姐遗产。所以就由他们俩来均分这笔保险金了。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打个比方,A与甲保险公司签定一份寿险合同,被险人为B,而这个B必须与A有(合法的利益、经济有价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有利害关系的利益)比如B是A的家人。 2、最大诚信原则:是指诚实、守信。
打个比方,A与甲公司在签定合同时,在如实告知里,投保人必须就相关事项如实回答,比如:是否有吸烟酗酒习惯?A必须如实回答,因为在签定时,甲公司并不会去调查你是否有这样的习惯。 3、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打个比方,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近因是强行启动发动机,暴雨并不必然导致发动机受损而不是近因 4、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 从这个字面上的意思,你应该还是能比较明白这个原则,我就不举例了。
不过要说明的是,这个原则不适应寿险保险里,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是无法补偿的。
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理由是:原告在医院治疗期间,病历申明确记载病史叙述者及可靠程度为:本人及家属,可靠。既往史:七年前因患阑尾炎手术治疗,3年前B超发现胆囊结石,患冠心病4年、高粘高脂血症3年、高血压3年、糖尿病2年,并配辅助检查及常规检查,与病情相吻合。
原告在投保单健康告知栏中,对两年内的健康检查、5年内疾病状况、目前患病或自觉症状等事项的回答均选择 "无",并在声明栏中被保险人处签名,称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和费率的规定及 "投保须知"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且所填各项及被保险人健康告知均属事实。
后有既往病史,属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您好!我不知道,如果你的职业生涯吗?如果对等交换的欢迎!根据您的情况,回答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首先商业保险的工人分别为:5W定期的生命死亡,2W和平团体意外险理赔在保险期间内,该应用程序是合理的,那就是,寿险公司要求付款5W的死亡金的好处,要Ping请求支付2W团体意外死亡支付保费。代位权对肇事者的索赔金额根据的证据的有关规定。有关详细信息,继续交流。
第二,我们谈谈你没有提到的部分。
1,经常在生活中被保险人死亡,应适用好处死亡金+退保现金价值,也就是5W +保单现金价值
2,团体意外发生时,事故现场死亡的,应当支付金正日死亡,如果抢救后死亡,它可能会申请支付医疗费用
3,赔偿车辆的司机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犯罪者得到自己的赔偿。 b肇事者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
如果您感兴趣的话可以继续交流!
1题:A以车辆被盗报案,损失作价后获得赔偿10万元,之后保险公司向A某代位求偿。B因司机疏忽,放任A某的危险行为(无证驾驶),未尽到尽职保管的责任,造成损失,不得到理赔。
2题:王某获赔2000元,邓某1000元,张某800元。主要是因为王某10岁,对手榴弹缺乏判断性,不能算是有预见性的风险行为,所以可以获赔。
3题:先比例性赔付残疾金,根据具体保险责任的规定。
以下全部认为该险为额外给付型
1获得身故保险金5万。
2获得身故保险金5万。
3若合同有此方面保险责任,可获得一定补偿。
4获得满期金
话说这是什么简易险啊,保那么全还用简易单啊。
4题:首先看保险责任是否有身故保险金,这与丧葬费用无关
以下假设有身故保险金赔偿
(1)经同意可以由他人代领。
(2)判断保险金为遗产,由牛某领取。
5题:因疏忽、放任、失责造成翻车,不予赔偿。但由于交强险规则,当赔偿行 人医疗费用
法院应当支持保险受益人的利益。
因为保单一旦签订,即要约成立。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
保单上明确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在孙某夫妇发生车祸前。 争论的关键在于是否孙某夫妇违反了保险公司的规定。
认为:在签订保单的同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一切相关规定,并在投保人出具相应的材料证明后方可签发保单。正式保单一经签发即刻生效。
视同双方已经认同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保险公司这里的说辞是一种诡辩,因为: 1)此规定为此保险公司内部规定,没有法律硬性支持; 2)此公司签发的是正式保单,已经生效,取得法律效力,双方受保单(要约)约束,受法律保护; 3)保险公司应当在签发正式保单前向孙某夫妇提出相应的要求,这是保险公司内部工作的失误,不能以此拒绝履行保单义务。
综上所述: 保险公司应当向受益人进行相应赔偿; 保险公司应当追究其内部工作失误相关人员责任。
前提是1000万全是固定资产
不是存货也不是估价投保
只要是这1000万以内的损失
在投保时都已经转入固定资产项下
就都可以赔偿
这个叫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
如果这1000万是估价投保或者存货
就要看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了
要按比例赔付
这就和这号称的1000万的财产的实际价值有关系了
这题目出得不好,条件给的不够清晰
没办法仔细分析
5000万也许只是个干扰项
和最终的赔偿没有什么关系
施救费应按全部损失中被保险财产的比例赔偿(实际操作也就是谈判谈个价格出来)
如果有68万的损失可以赔偿
那施救费就能赔0.68万
以此类推
第一题:分析如下:
若按保险责任,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向陈某家属给付保险金的赔偿,因为陈某购买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理赔原则里对出险是要追究其引起事故发生的“近因”的,所以“近因”就是指引发事故的最直接最原始的因素。本案导致中陈某死亡的“近因”是陈某的“肥胖”所导致的,并不是穿袜子时的意外。所以保险公司按照正常的理赔程序是无需向陈某家属给付赔偿金的,除非保险公司进行“通融赔付”,也就是说本来不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的但保险公司由于某种原因而进行赔偿。
第二题:
人身保险的索赔期限并非两年,而是五年,在出险后五年内索赔仍然可以获得赔偿金。但本案的焦点并非是索赔时效的问题,而是赵某的父母有没索赔权的问题,赵某在保单中明确了受益人的情况,且有受益金额的明确分配,然而其中之一的受益人赵某的儿子已经先于赵某而死亡,而赵某在其儿子死亡后又并未更改或从新指定受益人,所以本案中本因由赵某儿子继承的部分保险赔偿金额3万元就只能作为赵某的遗产按法定受益人顺序进行分配,赵某的妻子和赵某的父母都可获得此3万元赔偿中的部分赔款。而赵某妻子并不会因为其后来改嫁就丧失了受益权,仍然可以获得5万元保险赔偿金。
第三题:
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原因如下:
1、单从合同法上来说,合同都需要有邀约和承诺才行,本案中化工厂只是提出了邀约,保险公司还并未做出承保或不承保、或按什么样的条件承保的承诺,因此在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并不成立,当然保险公司无需赔偿了。
2、化工厂在投保单上并未填写“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是否有警报系统或安全保卫系统”、“费率”、“保险费”等,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保险公司是否决定承保,或按什么条件承保,因此即使保险合同成立了保险公司也有权拒赔。
3、保险公司最终做出承保承诺的保险期限是7月10日零时,保险法规定保险的起期只能是投保之日起的第二天的零时或中午12时,或约定的投保日之后的其他日期的零时或中午12时,并不能是投保当天就生效。
4、化工厂在8月18日才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保费到帐之前所发生的事故不负赔偿责任,保险自保费到帐之日起正式生效。
1、被保险人沈某,2007年4月投保我司个意险,保额15万。
保险期间一年。2008年年1月5日下午3时,被保险人沈某在与情人约会时,情人的丈夫突然回家,沈某情急中从三楼窗口外逃而摔死。
沈某的妻子从公安局了解到,住在出租屋三楼的女人是沈某的情人。 事发当天下午,沈某趁情人的丈夫不在家,就去了她家。
现沈某的妻子向我司提出理赔申请。 问题: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理由是什么? 这第一个要看司法机关怎么定性这个案件的,以外你们就得赔。
2、案情简介:被保险人宋某,我司承保的东方汽轮机厂团意险的员工,在5。 12大地震中身故,团单未指定受益人。
同时宋某的妻子及儿子也都在地震中身故。 问题:哪些人具有受益权?各受益人的受益份额是多少?请说明理由。
根据继承法 第一继承人 父母 爱人 子女 第二继承人 兄弟姐妹 有遗嘱的话根据遗嘱来,没有就先第一继承人继承 均分 第一继承人全死亡(法律上的)就第二继承人 原则上也是均分 不过要根据死者生前和继承人之间的义务的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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