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承租人的后续计量是?
第二十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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