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调解方法 1、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赔偿方式。
2、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其中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交通事故调解应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确定好参与调解的人员,一般任一方的参与人员不超过三人,自调解之日起十日内调解结束,若发生法定终止调解的情形的,也终止调解。
1、提出调解申请 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应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提出书面调申请。 提出调解申请的期限为十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交通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算。
2、调解的参与人员 下列人员可参加调解,但任何一方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3、调解开始时间 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同,调解的开始时间也不同: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4、调解程序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5、调解期限 调解的期限为十日,自调解开始之日起算。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6、调解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经过协商,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
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经过协商,处理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当事人填写调解《协议书》注意以下几点 1、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时,要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填写后交各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2、时间一栏,使用阿拉伯数字,要精确到分; 3、地点一栏,填写至某区(县)、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 4、代码A、B是指事故当事人; 5、姓名一栏,填写前须核对驾驶证等证件; 6、驾驶证档案编号或住址一栏,填写驾驶员档案编号或现住址; 7、电话一栏,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8、交通方式一栏,填写车种(如:大客、小货、小客等); 9、车号一栏,填写前须核对车辆牌照和行驶证等证件,并如实填写。
对于黑色牌照的号码,应在号码后注明(黑牌); 10、保险公司名称或保险凭证号一栏,填写保险公司名称或保险凭证号码; 11、事故事实一栏,按照当事各方的过错行为,参照《通告》第八条中的规定,分别填写当事人的过错序列号。当事人无过错的,在“当事人B有”下划线上填写“没”字。
填写完毕后经当事人签名确认; 12、在赔偿协议一栏,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的,在赔偿一栏签名处签名确认,按下列方式填写: (1)事各方同意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的,在“当事各方共同驾车到A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后画√; (2)事人各方同意修车的,在:“日内”填写修复日期; (3)事各方达成赔款协议的,应在“事故损失费x元”处填写赔款数额(须大写);在“付款情况”处填写已付或未付。 13、当事人在现场未达成赔偿协议的,可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或者持《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事故当事人怎样要求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1、当事人必须共同请求调解,交通警察当场对财产损失的确定、当事人过错及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等进行调解。
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当场送达当事人;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拒绝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签名的以及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当场送达当事人; 3、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你说的执行工作简报应该是属于执行结案报告之类的东西。如果是:按照下列格式
执行总结
申请人:XXXX
被执行人:XXXX
标的:
执行员:XXXXX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编号:() 字第 号 书。
立案时间:
执行经过:本案于年月日立案,立案后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申报财产令,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内容如下:
执行结果:执行完毕。
执行员:(签字)
年 月 日
相信大家都清楚,那就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特别是重大交通事故的调解。
现在就重大交通事故调解有关死者家属方该如何做工作的方面谈一下自己的一些经验及想法。 我个人认为:其实重大交通事故调解说难不难,其重点就是针对死者方家属要做好工作。
只要方法得当,一般能达成协议。 相信大家对《孙子兵法》都有所了解,我们亦可以用孙子兵法来解读交通事故的调解的。
当然,其孙子兵法中的一些计策名称用于交通事故调解不好,我们在这里称之为方法,不称之为计。下面,我把我的一些经验、想法提出来,仅供大家参考一下。
《孙子兵法》胜战计之第四计――以逸待劳 原文:困敌之势不以战损刚益柔 我们在调解一些重大事故时,死者方家属一般都会对其损害赔偿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要求,要马上解绝这些要求是不可能的,我们的调解室中,均贴有《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那么,我们可以叫他们看一下这些法律、法规,说明我们作为国家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是遵循公开、公正原则的,让其细看法律、法规,在作适当说明,转移其注意力,等他看完后,我想,他们随着注意力的转移,脾气也就小了许多,这时候,我们再重新回到事故调解上,有时候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孙子兵法》攻战计之第十五计――调虎离山 原文:待天以困之用人以诱之往蹇来返 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调解时,一般死者的直系亲属到场不多,来的多是一些旁系亲属,或者是一些当地有声望的人,而且一般来的都不只是三个人,而在调解初期,直系亲属一般话语不多,就算说话也是伴着哭泣声,这时候,他们的作用不大,反而是其他参加者借着死者的直系亲属情绪大提要求、大喊大骂,这时候,我们则应耐心讲解,千忌与其对骂,迫使调解终结。
在耐心解释效果不大时,可以劝其情绪最高者离场,换人来参加。这样一来,转移了最大的矛盾点,有利于事故赔偿调解的继续下去。
《孙子兵法》攻战计之第十八计――擒贼擒王 原文:摧其坚夺其魁以解其体龙战于野其道穷也 其实,在重大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中,死者直系家属不表态,是不可能在调解书上签字的。 那么,我们在调解中就要时刻注意死者直系家属的动态及情绪波动状态,以免在其激动时说一些敏感的话题,如:死亡补偿费、安葬费等等,使其情绪失控而导致调解失败。
孙子兵法》混战计之第二十三计――远交近攻 原文:形禁势格利从近取害以远隔上火下泽 大家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时,有没有这种情况:死者是a地的,如果我队有民警a也是a地的,在调解相持不下时,进行短时间的中断,请民警a来做一下死者家属的工作,摆事实、讲道理,进行人性化的劝说。 有时候,这种方法可以使本来马上终结的调解最后却能圆满解决。
孙子兵法》败战计之第三十五计――连环计 原文:将多兵众不可以敌使其自累以杀其势在师中吉承天宠也 在大多数情况下,上面说的这些方法光使用一种是很难解决重大交通事故调解的,那么,我们就可以针对事故的特点进行多种方法并进,以达到最终达成协议。 《孙子兵法》败战计之第三十六计――走为上 原文:全师避敌左次无咎未失常也 因为有时候,死者家属在拿到这些数额回家后会找一些法律咨询,在得知就算打官司也是如此多数目时,绝大部分都会回到交警部门,要求再次调解,以“便民、效率”的原则及当前“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的要求,我们进行第二次调解,不过这次调解是比较平和也是比较顺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