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向司法所报道的规定如下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九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可以借鉴一下下面这个 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在区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区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在区各相关单位、社会各界的有力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努力营造和谐团结、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积极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经过全区司法行政干部的共同努力,今年以来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社区矫正工作方面:在省内率先建立并运行“鼓楼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电子监控平台”。法律援助工作方面:在司法局增设区法援中心接待室;在区管20个律师事务所设立了法援工作站;新成立了“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
律师管理方面:筹建成立市律师协会鼓楼联络组办公室。公证服务方面:1-10月公证收费218.07万元,同比增长20%以上;扩大公证处受理场所,改建公证处档案室。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面:顺利完成“五五”普法验收;新开通了手机普法短信群发平台;加强了区司法局网站和普法网站的更新,刊发《鼓楼司法》22期、《依法治区工作简报》6期。人民调解工作方面:制定区调解组织考评和调解员绩效考核办法,进一步落实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成立了鼓楼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
队伍建设方面:10街镇配齐了副科级司法所所长,新招收5名社工、4名专职调解员,制定了社工绩效考核办法。 一、业务工作方面 (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上半年,我区组织开展“五五”普法区级自查和迎检工作,由区四套班子有关领导带队,并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分成3个组,对10个街镇、10个社区、17个机关单位、1所学校、1个企业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积极抓好整改。
对“五五”普法期间形成的图文资料进行了整理,形成了131卷普法依法治理软件资料,制作反映我区“五五”普法工作的光盘200张,组织相关部门制作、展示体现我区各个部门普法风貌的展板100多面,选送了区工商局、温泉街道、延安中学、庆城社区作为省、市检查单位,并于5月28日顺利通过市检查组验收,基本完成“五五”普法各项任务。 另外,加强了鼓楼政务网普法网页的更新工作,每月对各司法所、各科室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编发《鼓楼司法》20期,《依法治区简报》4期。区数字办支持我局开通了手机普法短信群发平台。
各司法所也积极协助街镇党工委(党委)、办事处(政府)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区重点工程建设、信访问题处置等发挥法律参谋作用。 (二)人民调解工作 1、建立区医患纠纷调处机构。
根据榕委政发电【2010】17号《关于建立第三方调解处置工作机构的紧急通知》要求,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区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办公场所设在安泰街道原办公楼2层,配备了电脑等基本办公设施,并拨出经费对办公场所进行适当修缮。
还招收1名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员,与十个街镇调解工作室专职人民调解员一起值班,负责接待、解答咨询、调解等工作。 2、强化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社区、街镇调解网络。组织各司法所以防激化为主要目标,切实加大世博会、国庆前后等敏感时期民间纠纷排查化解力度,重点加强对关系民生、久拖不决的纠纷的排查化解、监测报告,重点梳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问题,析因定法,组织律师、专业调解员等依法化解。
对疑难、重大、群体性的矛盾纠纷,街居调委会可提出申请,区法援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由区法院法官授课,举办了街镇、社区调解骨干培训班。
2010年1-10月,我区共排查调处民间纠纷403件,调解成功395件,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8%。 3、健全安置帮教工作。
进一步做好摸底登记和帮教。一是将试用的十个社工派到各司法所,并借助志愿者工作力量,各所对辖区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全面摸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适时掌握动态。
二是与正规、合法、规模较大的就业中介机构联系,借助其资源,帮助有就业需求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中介费由安置帮教专项经费开支。近五年刑满释放人员和近三年解教人员登记在册的有407多人,符合低保条件的17人全部落实了低保。
从事个体经营和其他方式安置的有368人,安置率达90.7%。 (三)法律服务工作。
1、律师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区管20家律师事务所的年检。二是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2件、律师执业登记审批18件。
三是办理区管104名律师执业变更审批、律师所地址、合伙人变更审批77件。四是办理公民代理审批60件。
五是在每个月区领导接待群众信访日,我们都从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派出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引导上访群众走法律渠道解决信访问题。六是检查了区属20家律师事务所行风建设情况。
随机抽取了各律师事务所部分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将向其发放意见征询表,征询当事人对律师所及其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情况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日常监督。 2、公证处工作 除日常公证业务外,公证处紧紧围绕区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公证法律服务,如在公正旧屋区改建项。
根据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被宣告缓刑人员在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将根据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根据司法所的通知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仔细了解社区矫正安排,遵守相关规定。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社区矫正人员未按时报到或者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综上,缓刑期间应当注意了解社区矫正安排,接受社区矫正,遵守相关要求及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