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 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 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 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 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2003年6月**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1)主动救助 包括街头救助、全天候救助。街头救助主要借助救助亭和巡回救助车对在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全天候救助是指分布在城市各处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实行24小时开放接待的救助形式,对主动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进入站接待和安置。
(2)机构救助 包括基本生活安置及行为思想引导与矫正。流浪乞讨人员没有基本的生活条件和保障,救助机构首先要做的是给予其生活的合理安排。除物质上的救助,还要给予教育,对其行为和思想进行疏导,消除其懒惰和依赖社会的想法,纠正偏差行为,帮助其分析自身的长处和弱点,鼓励他们独立自强,走出困境。
(3)回归主流社会阶段的服务 回归主流社会阶段的服务主要包括类家庭、家庭寄养和教育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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