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拆迁企业可能引起法院强制拆迁或者腾退的风险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 一,拆迁方按照拆迁条例的规定申请裁决,裁决经复议诉讼后,维持了原裁决。
二,土地所有权权人或者出租方起诉被拆迁企业要求终止合同,腾退房屋。 三,由于被拆迁企业所建设房屋没有经过相关职能行政机关的批准。
拆迁期间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要求限期腾退拆除的。 四,对于已经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被拆迁企业,拆迁方往往会关注你企业的性质或营业范围以及是否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情况,要求撤销上述法律权利证书,完成强制要求腾退土地的意图。
在实践中拆迁方或者土地房屋的权利人无非就是这样几种方法,来完成利用司法途径强制被拆迁企业离开的方法。 针对拆迁方用的方法不同,我们所采取的措施也应该有所区别,做到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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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 二00一年6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