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x县基本草原划定进展情况汇报从10月8日起,经过近2个月时间,通过勾绘基本草原图斑、计算统计和资料整理等工作,现在初步完成了全县基本草原划定的前期工作。
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工作进展情况10月8日县基本草原划定协调领导小组召开安排会议以后,我局即按县基本草原划定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此项工作。到11月14日已经完成了19个乡(镇)和xxx羊场基本草原划定的外业绘图工作。
通过室内预判和现场勘验,在1:5万地形图上初步勾绘出了基本草原图斑。11月15日至29日转入内业勾绘图斑电子化软件上图和面积统计工作,并会同林业、国土等部门对勾绘的基本草原图斑与林斑、耕地斑进行对接工作。
11月30日各乡(镇)的基本草原图斑和面积统计工作初步完成后,召集了19个乡(镇)和xxx羊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对勾绘的本行政区域图斑和面积进行了核对和确认工作。此次全县初步勾绘基本草原图斑1200个,总面积633.4412万亩,其中可利用面积587.1万亩,人工草地21万亩。
二、主要做法1、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这次开展全县基本草原划定,县上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副组长,国土、民政等112 个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县基本草原划定协调领导小组。县协调领导小组加强了对此项工作安排部署。
及时召开安排会议,确定由畜牧部门抽调领导3名、技术人员6名,县国土、林业、民政、区划办4部门和单位各抽调领导1名,技术人员1名组成县基本草原划定技术小组。在划定前对参加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人员进行基本草原类型判定、图件编绘、面积统计、资料汇总等技术培训,确保划定数据按统一标准,真实准确权威。
在划定工作中由抽调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分2个技术小组按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方法步骤开展工作。技术小组每到一个乡(镇)及时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共出去车辆80次,开展各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乡(镇)干部与村两委班子成员和熟悉草原情况的村老领导、老牧民参加的较大型政策宣传会24场(次),广大基层干部和农牧民群众充分认识了划定基本草原的重要意义,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划定工作。
2、室内预判与外业调查相结合严格按照《甘肃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规程(试行)》和《xxx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方法步骤,首选由民政部门参与核实基本草原划定区域内的乡(镇)、行政村边界,并按最新的村行政区域界限进行室内预判。室内预判参照林斑、耕地斑、地形图和最新谷歌地图,请熟悉情况的村组代表参与,在1:5万地形图上指导核对3 勾绘出草原图斑,对地形、地名和植被类型有异议的再进行外业实地调查,现场勘验分布类型和四至界限。
3、积极调处矛盾纠纷由于对草原要实行补助和奖励,过去多年积累的草原矛盾纠纷集中暴露出来,给划定工作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我们通过查阅档案资料,现场勘验,做了大量群众工作,现场调处50次。
但还有一些乡(镇)之间和乡(镇)内村与村之间较深层次的矛盾纠纷和长期混牧区矛盾仍未调解,均采用在矛盾纠纷区调解划定缓冲纠纷区的办法暂时得以调处,这些划定的缓冲纠纷区均计入全县基本草原,但不搞确权和承包,也不落实补助奖励政策,按现有放牧习惯放牧利用。4、部门对接,集中审核此次划定基本草原以村为单位,由县上抽调的技术指导小组,乡(镇)和行政村(牧户代表)共同参加划定,县上抽调的技术指导小组包括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在室内审核中,为了确保图斑、数据的真实准确,我局又临时抽调熟悉乡(镇)村草原界限的近十余名工作人员,集中对已勾绘的图斑集中审核,对照林斑、耕地斑进行了反复确认核准。
基本草原图斑中除去了全部乔木林斑和密灌,划入了郁闭度40%以下的灌丛林斑;对照国土局提供的耕地图斑,其中有基本农田66.3万亩,均分布在浅山水川,在勾绘时基本上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0下载券 321人已下载下载还剩3页未读,继续阅读。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章 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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