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养老保险简报内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报)
admin
2023-02-20 08:15:03
0

1.农村养老保险的研究现状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

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 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我国政府从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10多年的历史。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

1986年,民政部和**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农村展社会保障工作。

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 第二阶段: 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

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

第三阶段: 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

1999年7月,**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针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

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均提出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2、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

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3、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

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代理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 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

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

福建省就是采用的这种办法,效果比较好。 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

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

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

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 3、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

2.关于浙江农村养老保险

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范围、对象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四章 养老保险金给付 第五章 基金管理、运用 第六章 管理机构 第七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把这项工作作为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配套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抓紧抓好。

继1993年5月下发《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1993〕117号),最近又下发《关于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1993〕14号〉颁布了《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浙政发〔1995〕4号),确定农村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在保险范围、实施对象、缴费形式、集体补助标准、以及减免税政策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彻底理顺了工作关系,为进一步开展这项工作,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提供了依据。与此同时,浙江省政府还要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采取区别对待、先易后难的办法,重点做好乡镇企业(包括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三资企业)职工和其它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望有条件地区学习借鉴他们的做法,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做好立法工作,逐步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法制化建设轨道。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发〔1995〕4号 1995年1月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1993〕117号)已于1993年5月下发实施,现将《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省的实际出发,提倡家庭保障为主,与社区扶持相结合,国家予以政策扶持。

同时,要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集体经济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加以积极引导和推动,逐步建立覆盖全省农村的储蓄积累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

有的部门已经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目前仍然维持现状,不再扩大范围,以后逐步过渡。已经实行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市、县,继续进行试点。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工作协调,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提高。

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采取储蓄积累式的办法,实行个人帐户制度。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保险范围、对象 第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是本省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各业人员。 第六条 外出务工、经商者和服兵役者应参加原户口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除外。

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七条 投保年龄以参加劳动获得收入为起点,一般为18周岁至60周岁,也可提前参加本保险。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八条 农村(不含乡镇村企业)各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予以扶持。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第九条 养老保险费的月缴纳标准为6、8、10、12、14、16、18、20元等档次,一般采取年缴办法,于当年12月15日前缴清。缴纳档次的选择和集体补助的比例由入保人和所在村视经济情况确定。

第十条 入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采取一次性或若干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方式。对一次性或若干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入保人的集体补助,各地视情况确定。

集体补助以乡镇村为单位,各类人员平等享受。对独生子女户、特困户的集体补助可高于其他对象。

第十一条 乡镇村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按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0-15%缴纳,个人缴纳工资的3-5%,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单位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第十二条 个人和集体可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乡镇社会养老保障管理机构批准,变动缴纳档次和补助标准。

入保人遇到灾害或其他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乡镇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停缴保险费。恢复缴费后,停缴部分可以补缴。

服刑者停缴养老保险费,刑满回原籍者,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入保人迁往外地或招工、提干、升学,可将其保险关系(含已缴纳保险费)转入迁入地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继续投保,也可将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积累总额全部退还本人。

第十四条 单位或入。

3.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

你好!朋友! 1 目前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处于试点阶段,还没有在全省全面铺开,具体内容参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附后); 2 这个保险简称“新农保”,只是养老保险不包括其他险种。

农村的医疗保险是“新农合”,“新农合”与“新农保”一样也是是自成一体; 3 你是亚布力镇的,首先要看你们县和镇是不是在试点范围内,如果是在试点范围内就会有一个专门负责“新农保”的机构,你可以直接到该机构去咨询;如果不在试点范围内你可到县政府或者镇政府去咨询,他们不在试点范围但他们那里至少有这一方面的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黑政发〔2009〕10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面达到全省县(市、区)总数的10%左右,参保人数占全省农村居民总人口的10%以上。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年扩大试点范围,早日实现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试点县(市、区)行政辖区内具有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构成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000元,参保人按年度自选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原则上补助每名参保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每名参保人的累计补助不超过4万元;超过标准的,由试点县(市、区)汇总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 (三)政府补贴。

1.中央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今后将根据国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视财力情况进行调整。 2.地方财政补贴。

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

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试点县(市、区)财政补助40%。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省级财政不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一)个人账户内容。

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完全积累,记录终身。试点县(市、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以行政村为单位,由当地经办机构核准参保资格、办理登记、核定缴费额后,参保人员到新农保经办机构缴费。

(二)个人账户资金包括。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其他收入和利息。

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领取 (一)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

参保人月领取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加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二)领取条件。新农保制度实施后,试点地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农业户籍的老年人,经试点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但其在试点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三)领取方式。新农保养老金由经办。

4.射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提这问题就知道你是四川人咯,我也是四川人,这是四川的政策,都听说四川每个地方都可以享受这样的养老保险,家庭内子女年满十六岁都要买这种保险才能领养老金的,下面是四川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仔细看看一、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促进缩小城乡差别、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真正让农民老有所养,让老年农民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让广大农民群众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造福千万农村家庭的德政工程,必将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形成人民安康、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 二、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目标任务是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保基本”,就是要从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广覆盖”,就是要靠制度和政策的吸引力,把尽可能多的农村居民纳入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中。“有弹性”,就是要适合农村、农民的特点和地区发展差异性,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

“可持续”,就是各级财政有能力支付,广大农民能够承受,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低水平起步;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主要政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筹资机制,地方财政对农村居民缴费实行补贴。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的筹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实行按年以货币形式缴纳。

个人缴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共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鼓励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多缴多得。今后县政府将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市、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对选择100元和2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5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5元,最高补贴为70元。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召开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等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伤残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伤残等级达到3、4级的轻度残疾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

(三)建立个人账户。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确定。

(四)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已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有本县农村户籍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的老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也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两年内补缴的,政府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未满45周岁的农。

5.请问谁有江苏南京这2015年新农保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2015年农村社保政策 农村社保政策是由政府组织引导,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以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养老保险政策。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 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缴费标准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新中国建立以来的首部《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该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慧择网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处3倍罚款 《社会保险法》的目标:建立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无缝隙的社保制度,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其正式实施,标志着“全民社保”跨越设想,进入实施阶段。 缴费不足15年,两条途径可享受长期养老待遇 “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的必备条件之一,”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他们的老年生活缺乏稳定长期的有效保障,对此,《社会保险法》进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种途径都可以让参保人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缴费满15年是享受长期待遇的“门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就是说,最低缴费满15年是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省人社厅副厅长张瑞书介绍说,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

首先是,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3岁,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其次,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就业,缴费都累计年限,多数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15年;最后,从国际经验来看,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事实上,养老保险新政策仍有很多不足之处,是需要后续加定,进一步落实的。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实现广大农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涉及农户切身利益的重大惠民政策,当前正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时期,为了让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政策,积极参保、续保,确保2014年度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张家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通过实行领导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村组干部包户等方式,从惠民政策的落实入手,积极组织开展收缴工作。为确保按时完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征收目标任务,张家乡党委、政府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作为一项暖民心、惠民生的工程,层层夯实责任,分解目标任务,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召开群众会、发放宣传资料、明白卡、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到田间地头,宣传到每户群众家中。

同时要求每一名经办人员高度负责,摸清底子,做到心中有数,力求做到应保尽保。 农村社保政策介绍 农村社保是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国家将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农村社保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6.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综述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8-16 10:39:00 ] 作者:未知 编辑:studa20摘 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推行十多年来,在实践上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在理论上也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

对这些文献研究的焦点问题,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存在的问题、实践中的区域差异、今后发展的对策和建议等进行整理和总结,并分析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今后的发展能起到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

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我国政府从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10多年的历史。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

1986年,民政部和**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 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

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

第三阶段: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

1999年7月,**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并不成功的。

在理论上,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批评。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人口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

这些文献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在目前这一政策面临转折时,对这些研究进行综合分析,能使我们全面地总结这项工作的经验教训,为今后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参考。

本文在大量查阅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来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发现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有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必要性基本上没有异议。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

另外,它还有助于减轻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认为,中国西部农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碍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农民养老难以落实。

更多的研究从微观经济个体的养老需求与供给出发进行分析,认为由于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向城市,老年农民社会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储蓄和农民自身的养老能力都难以担负起老年农民的生活保障。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呢?一些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性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国资金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区保障作为替代。杨翠迎、张晖等人分析了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

从世界经验来看,马利敏认为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大比例的农村人口决定了现在不宜把农业家庭人口纳入帐户养老保险体系。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已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

这些问题中,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执行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前者主要包括: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样,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朱雀基金陈飞:立足产业逻辑 注...   在有安全边际的前提下,重视产业趋势明确且具备“业务延长线”的公司,是朱雀基金陈飞的投资信条。  ...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动力新科 动力B股 股票代码:600841 900920 编号:临2025-047上海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披露的基金2025年第二季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半年铁路发送货物19.8亿吨     记者20日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获悉,今年上半年,国家铁路累计发送货物19.8亿吨,日均...
加沙卫生部门:20日94名加沙... △加沙地带(资料图)总台记者当地时间20日晚间获悉,据加沙地带卫生部门消息,自20日凌晨至当天晚间,...
抗战馆主题展览观众突破10万人...     本报讯(记者  崔毅飞)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了解到,截至7月19日,“为了...
印尼客船起火事件致5人死亡 2... 转自:财联社【印尼客船起火事件致5人死亡 280余人获救】财联社7月21日电,一艘客船20日下午在印...
隆福寺二期9月开街迎客     本报讯(记者  蒋若静)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东城区了解到,随着招商工作持续推进,备受瞩目的隆福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季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藏头诗 晨曦我喜欢你 或者是 ... 藏头诗 晨曦我喜欢你 或者是 晨曦我爱你拜托了小学碧嫌没毕业,悔芹手 晨满金地散阳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