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笔者总结南岳法院在调解离婚案件的相关措施和经验,仅供参考。
一、坚持离婚案件调解的基本原则,这是法官进行调解离婚案件的前提。民诉法所强调的调解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合法、诚实守信等。
作为办案法官,首先要做到诚实守信、以诚待人,尽量全面的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从而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其次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杜绝强迫或变相强迫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再次要确保调解的内容、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做到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二、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这是做好离婚案件调解工作的关键。
所以作为办案法官要将“情”贯穿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学会用“骨肉”亲情打动双方,用“余情”感动双方,同时要做到“以理服人”,法官要分析造成离婚的原因及是非,督促双方履行家庭义务,从而使有过错的一方知错改错,双方重归于好。三、做好巧用外力化解矛盾,这往往能在调解离婚案件工作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调解离婚诉讼中,有必要利用双方当事人中德高望重的长辈和孝顺怜悯的子女的影响力,邀请他们出面做说服、劝导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处在亲人编织的情网中,激发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从而使他们破镜重圆。四、把握好调解时机和气氛,促进离婚案件调解工作的顺利展开。
调解时机主要是指办案法官要将调解意识贯穿诉讼全过程,努力做到能少判则少判,能多调就多调;调解氛围是指调解要在轻松的氛围中进行,要善于作一个倾听者和陪伴者。离婚案件占去了基层法院案件的半壁江山,做好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意义重大,不仅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和谐生活,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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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充分和自己方的当事人沟通。
耐心听当事人的倾诉,了解当事人的一堆陈谷子、烂芝麻的琐碎事情,并从中掌握一些细节,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有个初步的了解和判断,这样做也有助于建立起己方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这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工作也比较好做。 第二,和法官沟通。
把律师掌握的一些基本事实通过这种方式让法官在庭前就有个基本的认识。现在基层法院的案件越来越多,法官已经基本没有时间做到庭前充分阅卷了,因此律师的工作就要做细,通过沟通的这种方式使得法官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状况以及离婚的理由有个大概的认识并积极的说服法官来主持调解工作。
第三,必要的时候也要和对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对方当事人对婚姻的一个基本态度,到底他是“离还是不离”。
这就需要律师在己方当事人了解的一些家庭琐事中找一些话题引导对方表现出真实的想法和目的。 第四,根据这些工作中掌握的细节问题综合作出一个判断是调解和好还是调解离婚,然后再和双方当事人沟通,充分表达律师的意见。
总之,怀有一颗公平正直的心,把自己置身于当事人的地位去思考,不厌其烦地和双方进行沟通,最终取得双方对你的信任,认为你提出的调解意见是为他们着想,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院调解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法院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法院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法院调解根据开庭审理的方式和步骤进行。 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节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药酒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对于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可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你好,很高兴能为你解答!这个不一定,为了协助当事人正确处理离婚纠纷为宗旨而进行的调解,就调解的内容而言,可分为调和和调离,在实务中,一般都以调和为侧重点,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法院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法院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法院调解根据开庭审理的方式和步骤进行。
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节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药酒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对于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可不制作调解书: 1。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
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1、案情介绍
案号:(2013)丰民初字第12847号,原告王X,被告李X,原告因与被告长期两地分居,同时感情冷漠特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女儿的抚养权归自己,而被告主张夫妻感情还行,也要女儿的抚养权,同时男方在北京地区有一房产价值300万左右。
2、法律分析
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判处离婚,同时司法解释中对何为夫妻感情破裂做了规定,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主要是两地分居,虽然经常吵架或冷战但并不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虽然女方坚持要求离婚并主张双方已经分居满2年,但我方经过咨询讨论案件,认为被告第一思路是不离婚,第二思路是离婚但保住房子并争取孩子抚养权,而经过法庭开庭我方的据理力争,法院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3、判决结果
原被告双方和好、不予离婚,如双方仍不能共处,原告可在6个月以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4、律师建议
代理离婚案件都比较复杂和多变,当事人一定要分清自己想要的,积极争取,而同时对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律师也是积极建议双方继续相处磨合,不建议离婚。
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
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
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诉讼外调解一般有三种结果: (1)双方和好,继续生活; (2)经过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当事人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调解无效,双方未能就离婚及相关问题达成协议,要求离婚的一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