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土地流转情况报告(土地流转工作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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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9 07: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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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宣传引导,增强农民流转意识

要通过宣传栏、广播站、电视台等载体,通过印发宣传单、召开村民大会、现身说法等形式,广泛宣讲《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引导提高广大农民学法、懂法、守法。

深入基层,采取走访调研、入户座谈等形式对当前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流转工作规范及扶持政策等进行了广泛宣传,赢得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1、政策推动。

要广泛宣传土地流转政策,扩大政策知晓面。乡镇、村委会应结合土地承包法律法规,采取电视、广播、标语、条幅、下发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意义及土地流转政策措施,以及流转土地农民增收的实际效果,消除农民思想顾虑,提高土地流转意识。

2、典型带动。加强典型宣传,营造土地流转的良好转氛围。

大力宣传土地有偿流转后走上致富之路的典型事例,要把培育土地流转典型作为促进土地流转的重要手段,总结典型经验,加强引导。 3、服务主动。

当地党委政府应把提供优质服务作为宗旨,优化土地流转的环境,把优惠政策支持作为动力,推进土地流转的进程。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把土地流转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综合、协调、统一领导土地流转工作,;积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使土地流转进入市场,依靠市场调节完善流转机制,推动土地流转的健康运行,降低土地流转成本;健全社会保障机制,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使农民放心走出去,进而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条件。

4、形式灵动。创新体制机制,探索流转形式。

坚持以《土地承包法》及中央和省相关规定为准绳,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等多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探索土地流转合作社等土地流转组织形式。在保持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自愿申请,并以土地经营权入社的形式,组建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由土地流转合作社进行集中统一规划、统一经营。

这种模式以股份制和合作制为基本形式,实行“三权分离”即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民拥有土地承包权,土地流转合作社拥有土地经营权,实行社员代表 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管理制度,农户按入社土地面积从合作社获取分红收益。这种形式既能够把土地集中流转出来,促进高效规模现代农业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又可以克服其他土地流转形式存在的弊端,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维护承包农户和经营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增收,有利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5、管理联动。管理联动就是在土地进行流转时,加强政策宣传和过程管理。

从土地流转方来说:首先,加强农户自发的土地流转管理。农户自愿将承包土地以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出租等形式流转,应签订书面流转协议,并报村委会备案。

其次,规范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村行政组织参与土地流转的行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村行政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挠农户自愿合理地流转其土地经营承包权。

第三,农户也可以委托中介组织进行土地流转。委托流转要签订委托流转协议,并报本村委会备案。

从土地转入方来说:首先,农村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流转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土地流转协议。

其次,指导监督工商企业选择适当方式开发农业。但工商企业进入农业要注意不得侵害农民利益,要有利于保护和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政府应鼓励他们采取公司加农户、订单农业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6、政策促动。

重视纠纷调处,保护土地流转。为保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全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2.农村土地承包法简报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章 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3.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查报告怎么写

国土资源部农村宅基地是农民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取得的一项重要财产,它关系着农民一辈子的切身利益,农民将其视为“命根子”。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无论是商品房还是房改房,其所有者都可以将住宅连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起上市转让,进行自由交易。但是,受现有法律法规的约束,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尚未形成,农民宅基地尚无法进行合法流转。

此外,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导致了大量的农民进城买房。同时,也出现了少部分城市居民下乡买房置地的现象。

因此,通过加强土地管理,对农村宅基地进行集约利用,对于节约耕地资源,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宅基地由村集体组织按各省规定的户均标准,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采用无偿、无使用年限的方法划拨给村民使用,村民对宅基地只能自用,不能进入土地市场进行公开转让,也不能用于抵押或出租。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现行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已经引发了许多问题。 1.人均宅基地面积严重超标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但由于基层政府对农民建房缺乏的正确引导和管理,再加上采用的是无偿、无期限的使用制度,出现了农民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建房和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任意在承包责任地上建房,建了新房也不愿意交出闲置下来的老宅基地,一些乡、村干部凭权力、关系占有多处宅基地等问题。就徐州市而言,截止到2003年年底,全市共有农村宅基地57.63万亩,按全市农业人口231.66万人计算,人均宅基地达到166平方米,超过省级标准66平方米。

2.市郊农村出现大量“空心村”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城市户籍制度的改革,一些富裕起来的市郊农民纷纷进城购房。他们留在农村的宅基地,受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不能进行公开合法的转让,但这些宅基地是通过合法途径得到的,村集体组织也无权收回进行处置,闲置的宅基地无法复耕导致市郊农村出现大量“空心村”。

3.村、镇建设规划难以落实 近年来,我国虽然多次制定过中心村、镇建设规划,但由于涉及农村宅基地置换、转让这一难题,中心村、镇建设规划落实的效果并不理想,农民住宅处在低水平重复建设之中,经常出现“只见新屋,不见新村”的现象。居住规模小、生活基础设施缺乏的自然村依然大量存在。

大量分散建造的农居,不仅使村、镇建设规划难以落实,而且也导致自然村缺乏必要的生活基础设施,环境脏、乱,居住质量差。 4.宅基地交易纠纷不断 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对自己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不能进行转让。

但是,对农村宅基地上已建成的住宅是否可以转让,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也没有明确允许转让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也只是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从目前法律实践来看,各地政府对农民住宅的转让是允许的,只是需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受让人必须是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人)。随着农村房屋买卖的出现,宅基地转让不可避免,但这些宅基地的转让行为并不受现行法律法规的保护,属于私下流转。

双方一旦发生矛盾和纠纷,法院只能要求双方自己协商解决,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5.集体土地资产流失严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客观存在的土地市场供求关系使农村宅基地的转让无法制止,但现行法律法规又不允许农村宅基地流转,导致当前农村宅基地的转让多为私下进行。

这种“暗箱操作”、随意定价的转让行为使本来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收益在隐形交易中大量流入买卖双方手中,造成了集体土地资产收益的大量流失。

4.求调查报告: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

一、吉林省土地流转的现状 (一)我省土地流转的总体水平 农村土地流转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发生、发展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

农民拥有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提高土地利用率,参与产业化经营,增加收入。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省农村土地流转一直呈现规模小、数量少、范围窄的特点,并且多是一种零星、分散式的流转。

目前农业逐步成为投资的新领域,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工商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再就业职工等纷纷进入农业领域创业开发,扩大了对流转土地的需求,加速了农村土地的流转。据对全省19个县(市)、340个村中3400个农户的抽样调查,2004年人均流转土地0.29亩,占承包土地面积的6%,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比浙江省大约低7个百分点。

在全国处于中下水平。 (二)我省土地流转的总体特征 1.土地流转地域扩大化。

过去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发生在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农民非农就业和收入比较稳定的大中城市郊区,欠发达地区农民因就业门路少,家庭收入对土地依存度高,很少发生土地流转。近两年,土地流转地域由大中城市郊区向大中城市远郊和欠发达农区扩展。

2.土地流转主体多元化。过去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在农户间进行,参与的主体也主要是农户。

现在,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除农户外,工商企业、科研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居民等都纷纷下乡租地、包地开发农业。 3.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化。

土地流转形式主要有转包(承包方将自己承包期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条件转给第三者,承包方与发包方仍按原承包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转让(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期内全部或者部分承包土地转让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后原承包户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丧失)、互换(承包方之间或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为各自需要和便于耕种管理,交换其承包地块。互换后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有的仍由原承包者承担,有的经发包方同意后随互换而转移)、入股(即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农民凭股权入股组成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对土地实行招标承包,或对外租赁,或者直接开发,农民按股分红)、租赁(承包农户将承包土地租给第三方经营,并收取一定租金)等。

其中以转包、转让为主。 (三)土地流转出现的纠纷增多 今年随着国家“一免三补”政策的实施,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增多。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农户之间的纠纷。

近年来由于耕地产出效益偏低,使个别农户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甚至出售,而现在看到粮价及其它农产品(资讯 行情 论坛)价格上涨,**出台了取消农业税等增加农民收入的优惠政策,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农户,现在又想要回土地使用权。但承包方农民又不愿意轻易交出自己耕种多年的这块土地,从而产生矛盾和纠纷。

2.农户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一是,过去,有的农户由于种种原因把自己的耕地退回给村委会后,村委会又将其耕地转包给其他农户耕种。

今天,这部分弃耕农户又找到村委会索要原本属于自己的耕地,由自己来重新经营,因此产生纠纷。二是,承包乡村两级"机动地"纠纷。

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乡村两级抽出了一定比例的机动地,现在这部分土地已大部分承包出去,承包期5-20年不等,这部分土地当初的承包价每公顷多在1000元以下,今年农村的土地承包价每公顷均在2000元以上。加上当初向外承包时不够公开,导致农民与乡村两级组织之间矛盾的产生。

二、土地流转对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民收入的作用 (一)提高农产品品质 土地流转可以使土地向种田能手转移,形成规模经营。形成规模经营之后,可以促进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可以使粮食品种统一。

这样可以提高农产品品质,增强农产品的竞争力。 (二)节约种粮成本 形成规模经营之后,生产者可以从规划决策、组织生产、农业生产力资源配置、先进农业科技的应用等进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精确计算。

从而实行科学种田,达到节约成本,提高效益。 (三)增加农民收入 土地流转之后,对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有三个方面。

一是转出方增加了地权收入。据对全省1600个农户的抽样调查显示,今年上半年,农民人均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人均4.6元,同比增加1.0元,同比增长27.4%。

二是转出方可以从事二、三产业或者外出打工,获得新的收入。三是转入方可以形成规模经营,从而增加收入。

根据2003年我省土地流转面积和有关因素估算,2003年因土地流转可以带动劳务输出一项,可使全省农民人均创造纯收入大约150元以上。 三、制约我省土地流转的主要障碍因素 我省土地流转工作处在全国的中下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

影响土地流转的主要障碍因素如下。 (一)部分农民不愿离开土地 吉林省地处松辽平原腹地,土地肥沃、地势平坦、年积温在2900度以上、年均降水800毫米,具有雨热同季的特点,适合水稻、玉米、大豆的生产,是世界三大玉米带之一,农民人均占有耕地。

5.农村土地流转模式

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模式。

农村土地互换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30年前,中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分到了土地。

但由于土地肥瘦不一,大块的土地被分割成条条块块。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

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 农村土地交租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

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农村土地入股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

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6.社会调查报告范文(主题为:农村土地流转情况)

哥们,我今年的寒假作业也是这个,给你一篇范文吧。

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与研究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资源,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制度中最根本的制度。随着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山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大幅增加,各地由此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土地使用分散、闲置、流动性差,甚至出现了抛荒现象,这一问题已成为新时期影响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制约农业生产适度规模化经营的主要障碍。

正确认识我县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势和发展趋势,强化政府服务职能,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引导发展规模经营,是当前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我县土地流转的现状 从今年年初开始。

我县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在全县农村开展了“规范、有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以完善、土地流转合同,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制度,完善合同档案管理为目的,着力抓好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和排查问题、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整改和建章立制几个阶段工作,经过半年的努力,土地流转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截止6月底止,全县已承包耕地面积18.8万亩,占耕地的97.4%;承包农户3.78万户,占总农户的99.7%;签订土地承包合同3.6万份,合同签订率在95%以上,填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78万本。

全县土地流转面积3.4万亩,占耕地面积的17%,流转户1.18万户,其中流出户7238户,流入户4619户,全县补签合同近3万份,合同一式四份,登记和签订率达96%。 二、土地流转工作成效 抓好土地流转工作,对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增加农民收入,起了积极作用。

1、规范了土地流转合同,干部群众满意。自发流转存在着合同不规范,协议不完善,缺乏法律约束等问题,在土地流转工作中我县按照省农业厅统一式样的合同文本,规范了土地流转合同,并对过去存在的口头协议,不规范合同重新进行了补签,规范建档,消除了以往土地流转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使外出打工的走得放心,租田的农户种得称心,乡村干部也可以抽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解决其它问题。

2、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通过土地流转,会手艺、头脑活,善经营的农民更多地离家外出打工,或到城镇经商置业,就近服务于二、三产业。

据统计,土地流转后全县乡(镇)外出打工或从事二、三产业的人数比去年同期增加5000人,既增加了农民收入,又活跃和繁荣了城乡经济,加快了小城镇建设步伐。 3、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和适度规模经营。

土地流转开始出现两种趋向:一是农户之间转包开始向租赁大户成片租赁发展;二是耕地流转发展到林地和“四荒”经营权流转,由单一的种粮向水果、蔬菜、花卉等高效经济作物和养殖业发展。全县3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达70多户,总面积4000亩以上,有力促进了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使耕者有其田,能者尽其能,智者尽其智,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实现了粮食生产向规模化、产业化、企业化方向发展。

4、加快了现代农业的进程。土地流转后,种植大户都渴望新技术、新品种,以提高产量、提高效益。

农业机械得到更广泛的运用。今年机械使用量大增,今年1—6月份,全县新增耕整机32台,插秧机8台,抛秧机2台,便型拖拉机22台,有效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5、建立了土地流转机制。全县各乡镇、村按照“规范、有序”的要求,全面建立起了土地流转档案,规范了土地流转程序,明确了规章制度。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作为管理机构,做到村有档案,乡有备案,配备专人分管档案工作。摸索总结了四种流转形式。

即:土地出租、土地转让、土地转包、土地互换,为今后土地流转工作步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三、存在的问题 l、法律意识较淡薄。

表现在:一些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认识度低,知道有《土地承包法》的多,但通读过全文了解精神的不多,有的土地流转未经村委会同意或备案,有的认为签不签合同不重要,以口头协议代替合同,有的流转后再签合同,埋藏下矛盾纠纷隐患;土地承包工作中,仍有一些村组干部对党的土地承包政策和法规领会不够,为解决人地矛盾,搞“几年一调”,土地打乱重分,给土地流转造成了困难和障碍。 2、个别乡(镇)和村组干部对流转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还没有走出过去“要钱”、“要粮”的旧的工作模式。认为土地流转是农民自己之间的事,无须政府插手,而且土地流转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矛盾多、难度大,没有直接经济收入,有为难、怕难情绪。

有的抱应付态度,导致乡村干部沉不下去,责任不到位,工作难落实。 3、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匮乏,流转机制不完善。

虽然有的地方成立了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但总体上仍不能适应需要,缺少一个由下至上、网络化、多功能的中介服务体系。由于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欠完善,土地供求双方的信息流动受阻,信息辐射面狭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流转的程度、规模和效益,提高了土地流转的成本,造成“有买找不到卖,有卖找不到买”的局面,并限制了土地流转的区域范围。

从流转机制看,流转形式单一,程序不规范。有的地方即使签订合同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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