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目录的编写与律师办案工作的质量密切相关,为了使律师的办案流程更顺畅,现制定证据目录编写规则如下: 一、基本格式 证据目录的编写以表格形式为主,如以表格编写有困难则视情况而定。
1、编号要求统一用两位的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1、02……99; 2、证据名称要求写出证据的完整名称与日期,如:2007/2/2( )与( )签订租房合同; 3、证明内容要求写出证据中所包含的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 4、证据来源要求具体标明证据的真实来源,如:颍泉区人民法院 5、页码要求标出证据所占的页数,如:1-10页。 二、证据装订 1、复印出来的证据要求清晰、美观,尽量置于版面中间; 2、证据目录的封面要求置于证据之前; 3、装订时要求不得使证据内容有所缺失。
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审查起诉、出庭文书(六)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审查起诉、出庭文书 1.概念,依据及运用范围 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以下简称^^据目录)是指人民检察院向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或者播放的证 据的种类、名称等内容的文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 诉时除移送起诉书、证人各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外,还要移 送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是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有关证据情况的展 示,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所必备的形式要件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决 定开庭审判所必备的条件之一。
2.格式 本文书格式如下:民察院 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 检诉〔〕号案 由 被告人序号 种 类 名 称 数 量 备注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证据目录为单联填充式文书。其格式、内容如下: 首部。
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文书名称,即证据目录;文 书的编号,即“检诉〔〕号”,空余地方依次填写人民检察 院名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和序号;案由,即X X案;被告人 姓名。 正文。
证据目录为填充式表格,其正文的内容即表格的内容,包 括序号,即证据的排列顺序编号;种类,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 类;名称,即同种类证据的称谓,如物证这个种类中,具体名称是菜 刀或者匕首都应具体标明其名称,不能笼统称为物证;数量,即证据 的件数或其他量化标准;备注,主要注明证据的存放及其复印件或者 照片是否随案移送等需要说明的内容。尾部。
在证据目录表格的右下方,应加盖人民检察院的院印。丨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在制作和使用本文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本文书采用填充式,因此,证据目录未填满的余下部分的表 格应用笔划掉,以示证据目录以填写的为限。
证据目录的文号应当与同案起诉书的文号相同。 证据目录中无必要再列证人证言,因为证人名单已表明该证 人的证言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的。
被害人的陈述可以列入证据目录。
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审查起诉、出庭文书(六)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审查起诉、出庭文书
1.概念,依据及运用范围
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以下简称^^据目录)是指人民检察院向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或者播放的证 据的种类、名称等内容的文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 诉时除移送起诉书、证人各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外,还要移 送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是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有关证据情况的展 示,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所必备的形式要件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决 定开庭审判所必备的条件之一。
2.格式
本文书格式如下:
民察院 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
检诉〔〕号
案 由 被告人
序号 种 类 名 称 数 量 备注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证据目录为单联填充式文书。其格式、内容如下: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文书名称,即证据目录;文 书的编号,即“检诉〔〕号”,空余地方依次填写人民检察 院名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和序号;案由,即X X案;被告人 姓名。
正文。证据目录为填充式表格,其正文的内容即表格的内容,包 括序号,即证据的排列顺序编号;种类,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 类;名称,即同种类证据的称谓,如物证这个种类中,具体名称是菜 刀或者匕首都应具体标明其名称,不能笼统称为物证;数量,即证据 的件数或其他量化标准;备注,主要注明证据的存放及其复印件或者 照片是否随案移送等需要说明的内容。
尾部。在证据目录表格的右下方,应加盖人民检察院的院印。丨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在制作和使用本文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本文书采用填充式,因此,证据目录未填满的余下部分的表 格应用笔划掉,以示证据目录以填写的为限。
证据目录的文号应当与同案起诉书的文号相同。
证据目录中无必要再列证人证言,因为证人名单已表明该证 人的证言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的。
被害人的陈述可以列入证据目录。
其实不必苛求,从来没公款这个问题较真。
询问证人而制作的笔录,可填“询问证人”,如果该笔录是从其它卷宗中复制的,可填“**号卷第**页”。如果是询问双方当事人而制作的笔录,证据来源栏可填“当事人陈述”。
结婚证的证据来源填写“**持有”即可。如果原件丢失了,是从民政局复印来的,则填写“民政局”。
证据来源问题,一般在法院开庭时陈述出来就行,有的证据,不会有人关心其来源。例如,你说的自己的结婚证还有自己的合同,谁会考虑来源问题?--除非与对方当事人的不一样。
我想,就证据来源,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原件,如果证据上有证人姓名、单位公章,那么来源不言自明。
如果是复印件,而且对方没见过,就可能问来源问题--以便弄清真假。这时可能需要注明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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