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领票数量多少?
一般纳税人原则上每次只能领购1一2本万元版、千元版或百元版专用发票;1本10万元版专用发票;领购50份电脑版专用发票.所谓限额,即领购10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不得低于1200万元;
领购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工业企业不得低于100万元,商业企业不得低于180万元.年销售额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只准领购千元版或百元版专用发票.
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超限量限额领购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当报经地、市国税机关批准,但一次最多只能领购1个月的用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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