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协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中化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范围: 工程地点: 第二条 工期: 从 年 月 日 开始至 年 月 日结束。工期 天。
在合同签定后3天内,乙方应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3天后施工人员还没有入施工场地,则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金。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另行发包。 第三条 工程质量和技术要求: 施工要求: 第四条 合同价款: 第五条 甲方责任: 第六条 乙方责任: 1、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和设计进行施工。
2、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 3、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治,做到“工完场清、道路畅通”。
4、工程竣工未移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养护,乙方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景观损坏、苗木死亡),乙方负责恢复。 5、进入 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
第七条 工期顺延: 1、除自然灾害和甲方原因外,工程未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乙方需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八条 工程付款及竣工结算: 1、2、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签收之日起7天内将结算审核完毕,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第九条 竣工验收: 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7天内向甲方申请验收。
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十天内组织验收。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
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担:甲方违约,工期相应顺延,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
2、违约金的标准: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安全施工: 1、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2、施工期间,乙方在甲方工地要注意自身安全,乙方所有人员施工期间造成任何地点出现任何事故,均甲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 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附近及交通要道施工之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
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2、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关于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或废除均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争议: 双方就合同条款的解释、执行及工程密切相关的事项发生争议,应友好的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好,可持本合同到当地劳动仲裁机关和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附加条款与本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另行商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电话: 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范本,上面的内容都是比较全面的,你可以参考一下。
大致的主要内容如下:1、工程名称、地点2、承包范围与承包方式3、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工期4、工程质量标准5、工程款与支付方式6、图纸7、发包人的一般权利义务8、承包人的一般的权利义务9、施工组织设计10、进度计划与进度报告11、施工机械与临时设施12、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13、承包人项目部人员的考核与项目经理的要求14、材料与设备的采购与供应要求15、质量与检验16、工程变更与工程签证17、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方式18、竣工验收19、工程结算20、缺陷责任21、保险22、合同解除23、竣工清场24、违约与争议处理25、履约担保26、合同组成及优先顺序27、保修条款28、补充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
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 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
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
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
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 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 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发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层数:_______________结构类型:________________ ;檐高/跨度:________________米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_________________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八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99-0201)拟定的,适用于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或承包造价在50万元以内的建筑工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期 1·1 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____天 。
工期如需提前,按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_____天。 1·2 承包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 图纸 发包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承包方提供_____套图纸。
第3条 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 发包方工程师姓名:___________ ; 项日经理姓名:_______________ 。
第4条 发包人工作 开工前办理完毕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碍物清除,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交办理有关证件、批件的合法手续,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组织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_______天内予以确认。凡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时,发包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关的经济支出。
第5条 承包人工作 5·1 每月_______日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己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 5·2 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清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 (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
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具体规定处置,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________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6条 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6·1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参加,验收合格,发包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发包方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己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
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6·2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
实践中有很多的小型建筑工程项目,但当事人就小型建筑工程或农民低层住宅签订的承建合同是否属于《建筑法》调整的建设工程施工的范围呢?有观点认为,建筑法并未将小型建筑工程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当事人就此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是受工程相关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也有观点认为不需要。
一 《建筑法》第83条第1款
《建筑法》第83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这是关于建筑法适用范围的特别规定。其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参照本法执行。“参照”不完全等同于“依照”,立法上已经含有在实践中可以部分执行以及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变通的目的。
2.《建筑法》第83条第3款
《建筑法》第83条第3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活动不适用于建筑法,应当由**《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予以调整。这里的农民自建是从建设主体即权利主体而言的,不论是农民自己施工,还是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或建筑企业施工,都属于农民自建。实践中有的法院甚至将农民建房全部排除在建筑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如福建高院《建设工程解答》第20条规定:“农村建房不适用该司法解释,农村建筑活动由**《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3.小型建筑工程和农民低层住宅的建筑特点和资质需求分析
小型建筑工程和农民低层住宅的建设具有规模小、价值不高、施工难度不大及工艺并不复杂等特点,对于承包人在施工能力上的要求也不高。并且,小型建筑工程和农村低层住宅,量大面广、情况千差万别,无法统一履行严格的规划、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程序。如果严格依据建筑法上大量的强制性规定,特别是对于承包人施工资质及工程质量的要求,在现实中根本无法找到愿意施工且有资质的承包人,已竣工的工程也很难符合建筑法关于工程质量合格的标准,因此建筑法的许多强制性规定对于该两类工程在实践中难以全部适用,将其全部纳入国家行政监督管理的范围,既不必要也不现实,这也是建筑法对这两类工程做出特别规定的原因所在。因此,当事人就小型建筑工程或农民低层住宅签订的承建合同,性质上不属于《建筑法》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承揽合同或劳务合同,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4 小型建筑工程的范围
关于小型建筑工程的范围,《建筑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予以确定,但实际上没有明确的标准,各地法院执行的标准也不统一。例如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性意见》第2条规定:“对于不需要立项审批的投资小、技术简单,对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要求的小建筑,如果发生纠纷,应按承搅合同确定案由。上述小建筑一般是指建设二层以下(含二层),跨度、跨径六米以下,高度四点五米以下的住宅、棚圈等建筑工程。”在目前缺少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小型建筑工程的范围可以参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关于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规定,限定为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