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开工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1.开发令签发制度 (1)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要求承包人按约定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进场通知中应明确合同工期起算日期。
(2)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开工的必要条件。 (3)真审核承包单位资质是否与所承担的工程规模、专业性质一致;审查其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及质量保证体系(包括有关人员的上岗证)是否完善健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4)承包人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监理机构在检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令,并加盖项目监理部章。
(5) 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什么是《建筑开工令》 开工令就是开工日期时,由总监发的下达开工的书面文件。 3.定义 开工日期是很重要的。
主要是因为它是计算工期的起点。同时,承包商也需要有一个明确的开工日期,以便从分包商、供应商及其它有关方面预先得到所需要的承诺(如订货、租用机械、提供劳力等事项),并获得业主支付的预付款。
对于业主来说,则要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通知的同时,按合同规定的施工顺序的要求,把所需的现场与通道交给承包商。如拖延时间则会导致工程延期及业主支付一笔额外费用。
开工报告是申请,开工令是执行。
1、性质不同
开工报告为施工方准备的开工资料,需施工前上报给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开工令是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下达给施工单位的施工指令。
2、职责不同
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是施工单位进行审批手续。开工令可以由监理单位单方面开出,就是说就算施工单位没有提交开工报告,监理单位在认为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发出“开工令”要求施工单位迅速组织施工。
3、指令不同
开工报告必须经由业主批准才能有效开工。开工令签发的日期即为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主要是计算工期的起点。
扩展资料
开工令是由总监下达的允许开工的书面文件,开工令签发的日期即为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开工日期是很重要的。主要是因为它是计算工期的起点。同时,承包商也需要有一个明确的开工日期,以便从分包商、供应商及其它有关方面预先得到所需要的承诺(如订货、租用机械、提供劳力等事项),并获得业主支付的预付款。
对于业主来说,则要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通知的同时,按合同规定的施工顺序的要求,把所需的现场与通道交给承包商。如拖延时间则会导致工程延期及业主支付一笔额外费用。
格式
开 工 令
工程名称: 编号:
本表一式三份,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各一份。
开工报告内容
建设单位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件);
2、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规划部门签发的建筑红线验线通知书;
5、在指定监督机构办理的具体监督业务手续;
6、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
7、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
8、图纸会审纪要;
9、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10、水准点、坐标点等原始资料;
1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质资料;
12、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授权书;
13、建设单位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书。
施工单位
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注册号;
2、国家企业等级证书、信用等级证书;
3、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
4、企业法人代码书;
5、质量体系认证书;
6、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资质证书;
7、工程预标书、工程中标价明细表;
8、工程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及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上述资料均为复印件)
9、建设工程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审查表及上岗证复印件。(安全员、电工须持建设行业与劳动部门双证)
10、建设单位提供的水准点和坐标点复核记录;
11、施工组织设计报审与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3、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开工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开工令
CB14 合同项目开工申请表CB14 合同项目开工申请表(承包〔 〕合开工 号)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致:(监理机构)我方承担的 合同项目工程,已完成了各项准备工作,具备了开工条件,现申请开工,请贵方审批。
附件:1.开工申请报告。 2.已具备的开工条件证明文件。
3.承包人:(全称及盖章)项目经理:(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审批后另行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监理机构:(全称及盖章)监理工程师:(签名)日 期: 年 月 日说明:本表一式 份,由承包人填写。
监理机构审签后,随同“合同项目开工令”,承包人,监理机构、发包人、设代机构各1份。
在实务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同中对于开工日期的约定有二种:
第一种为:“开工日期为**年**月**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此时,发包方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到期后,一直不下达开工令,承包人该怎么办?我认为,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如果发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开工所需的条件,承包人应该无条件按照开工令执行,但是,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如未完成场地的三通一平,不能按期开工,说明发包人没有按约提供图纸或未尽到其他配合义务。承包人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主张工期索赔,和材料、人工上涨部分的损失,以及其他可期待利益。根据1999年建设工程示范文本规定“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结合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我认为,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自己设计交地联系单,送达发包人,这时可以从交地联系单确定的开工日期作为实践开工日期,主张工期顺延和赔偿损失。
第二种为“开工日期为**年**月**日”。没有“具体以开工令为准”,此时开工日期就按合同约定为准,从约定日期起按照第一种思路要求顺延工期并主张损失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