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公司可以把车收回开走,租赁公司的行为合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3、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2、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租代购,即按客户指定的车型购进新车,并与客户签订协议,根据协议在客户租用一定的期限后,将车辆的产权转让给客户的租赁形式。
以租代购是以汽车租赁为基础、车辆产权转移为界定的一种租赁模式。 以租代购的三大优势:第一就是费用上更优惠,一方面租赁公司规模性购车可以更多让利给客户;另一方面各种费用计入成本中分期支付,不必支付大笔首付,同时合理避税。
第二是车辆使用中的维修保养等问题全部交由汽车租赁公司办理,价格上优惠,同时节省时间和精力。第三以租代购这种汽车消费模式是可逆性的,可以让用户长期使用新车,客户租赁合约期内想放弃购车,可根据合约转换为每月租车的模式;如果合约到期,不想买车,也可根据约定将车作为二手车卖给汽车租赁公司,以避免二手车过度贬值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