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样本(离婚判决书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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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4 21:16:40

1.法院离婚判决书样本是什么

x x 市 x x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 x 法民初字第1200号

原告x x x(又名x x x )。

委托代理人x x x,x x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 x x,生于,汉族,职业,住址。

委托代理人x x x,x x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x x x 与被告x x x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 x x 独任审判,按照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 x x 及其委托代理人x x x ,被告x x x 及其委托代理人x x x 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 x x 诉称,XX。

被告辩称, XXXX。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原、被告相聚时间较少,逐渐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照片,x x 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XXX,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以致出现裂痕,经本院调解和好未果,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子女长期随原告的父母生活,原告要求子女由其抚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x x x 与被告x x x 离婚。

二、婚生子随原告生活。

三、共同财产XXX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XX元,其他诉讼费XX元,合计XXX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一方或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x x x

书 记 员 x x x

民事判决书有: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二审程序的判决书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等几种类型,如何写好民事判决书是法律写作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民事判决书也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

2.法院离婚判决书样本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X民初字第 24XXX 号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自行相识, **年登记结婚,** 年** 月**日生育一子**。

婚前双方感情尚可,但婚后被告对我的态度日益冷淡,我们的感情已经破裂,现我要求离婚,孩子由我抚养,**每月支付抚养费**元,家庭财产依法分配。被告**辩称,是否同意离婚,说明理由及其他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未能注意继续培养夫妻感情,缺乏信任,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表示离婚,本院准许。双方表示孩子由**扶养,本院不持异议,扶养费数额本院将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处理。

双方对于家庭财产协商一致,本院不持异议。至于共同存款,本院将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进行处理。

刘某述张某与他人关系密切,存在过错,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未向本院出具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与**离婚;二、婚生之子**由**扶养,自何时到独立生活止;三、财产分割部分五、驳回刘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元,已交纳,由**负担**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年*月*日 书记员 **。

3.离婚判决书的样本

是起诉状吧?原告:被告: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____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____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____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要特别指出该法定离婚情形: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

并详细列明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4.离婚判决书的样本

是起诉状吧?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____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____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____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要特别指出该法定离婚情形: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并详细列明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5.离婚法院判决书是什么样的(图片)

院的生效离婚判决书的效力是等同于离婚证,其格式一般为: xx省**县人民法院证明书(年度)*民初字第*号本院关于***诉***离婚一案的(年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生效。

(院章)年月日 扩展资料 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归属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庭宣判的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当即送达判决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判决书。

6.法院离婚判决书样本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X民初字第 24XXX 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告**诉称,我与被告自行相识, **年登记结婚,** 年** 月**日生育一子**。婚前双方感情尚可,但婚后被告对我的态度日益冷淡,我

们的感情已经破裂,现我要求离婚,孩子由我抚养,**每月支付抚养费**元,家庭财产依法分配。

告**辩称,是否同意离婚,说明理由及其他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未能注意继续培养夫妻感情,缺乏信任,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表示离婚,本院准

许。双方表示孩子由**扶养,本院不持异议,扶养费数额本院将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处理。双方对于家庭财产协商一致,本院不持异议。至于共同

存款,本院将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进行处理。刘某述张某与他人关系密切,存在过错,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未向本院出具充分证据,本院不予

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与**离婚;

二、婚生之子**由**扶养,自何时到独立生活止;

三、财产分割部分

五、驳回刘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元,已交纳,由**负担**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

7.离婚后财产分割判决书范本是怎么样的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官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女,19**年**月**日生,汉族,浙江省嘉兴市人,云南省昆明**经贸总公司**分公司职工,住昆明市五华区**新村**号**幢**单元**号。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吴黎明,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男,19**年**月**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云南省昆明**经贸总公司**分公司职工,昆明市五华区**新村**号**幢**单元**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邢磊,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黎明、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邢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称: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均有过不幸婚姻,且均有自己的子女。

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近两年来,由于被告每日沉迷于赌博,且在外嫖娼,对家人态度粗暴,对原告随意打骂,对家中任何事情都不管不问。

双方已长期分居。双方本就不太牢固的婚姻再无维系下去的可能,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

另外,昆明市五华区**路**号房屋系拆迁原告婚前旧房回迁安置的集资建房,且集资款原告已在婚前全部付清,该房屋属原告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原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依法分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是能够和好的,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只有双方结婚及未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其余不是事实。

原告主张感情破裂的理由及陈述被告的种种不是都不是事实。**新村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虽购房款是在结婚前交的,但房屋权属应以产权登记为准,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的主张。

如原、被告不是夫妻关系,原告也不可能分到房子。双方1999年已形成事实婚姻。

综合原、被告诉辩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能否得到支持;2、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如离婚,财产应如何分割。 审理中,原告针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接待报警案件三联单(回执)一份、报警案件审查决定书一份、病危通知书一份,欲证实被告在外嫖娼的事实;2、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一份、发票两张、2004年12月28日的情况说明一份、2006年8月30日的情况说明一份,昆明市房屋标准租金评定表一份,上述证据均欲证实昆明市五华区**路**号房屋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云南省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审核单复印件一份,欲证实共同财产有云**面包车一辆;4、商品销售单两张,欲证实家庭影院的价值及DVD的价值。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中的接待报警案件三联单(回执)、报警案件审查决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实原告主张,只说明发生过一件刑事案件,不能证实被告嫖娼,病危通知认为无印章,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2中职工集资建房协议、发票、2006年8月30日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个人无权参加集资建房,不能证实房屋权属,2004年12月28日的情况说明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车辆交易价格审核单上的价格只是评估价,被告购买车辆实际是用了8000元;对证据4无异议,被告出资过7000元。 审理中,被告针对其辩解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西山区房产管理局档案摘抄表,一份住房资格审核表,欲证实原、被告双方现居住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所举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实被告主张,只能证实双方的婚姻情况。 本院结合原、被告双方庭上陈述,对双方所举上述证据综合认证认为:原告所举证据1中报警回执及报警案件审查决定书经被告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但证据所载内容只能证实被告在2002年2月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抢劫,公安机关接警后将其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事实,不足以证实被告嫖娼,证据1中的病危通知无印章,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为无效证据,本院不予确认;证据2经被告质证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故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能够证实原告于2000年4月25日就与其所在单位云南省**经贸总公司签订了《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且其于婚前就已交清了购房款并入住新房,以及原告能分得新房是因原住旧房拆迁才安置新房的事实;证据3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能够证实云**号面包车在2004年5月时的评估价格为15000元,被告虽辩解车辆是其用8000元买的,因其无反证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以够证实原、被告共同财产中家庭影院、DVD在购买时的价格。

被告所举上述证据经原告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但只能证实昆明市五华区**路**号。

8.离婚判决的内容包括哪些,离婚判决书的样本是怎

离婚判决的内容包括 民事(离婚)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

人民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除了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撤销判决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撤销。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也有义务协助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强制执行判决。

拒绝执行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行为人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抗拒执行判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按照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可以把判决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按照判决所解决的案件的性质,可以把判决分为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

按照案件审理的结果,可以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按照当事人到庭的情况,可以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民事判决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离婚判决书的样本本判决书系北京离婚律师网根据实际案例制作,但有关当事人、地址、判决书编号、案件事实均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或马赛克,不作为任何司法机关、当事人追究侵权责任的依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07 )X民初字第 24XXX 号 原告张某,女, 1975 年 5 月 12 日 出生,汉族,北京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行政人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莲宝路 10 号院某某号楼 0000 室。

委托代理人王秀全,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 1975 年 3 月 20 日 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吴家村路某某号院某某号楼 4 室。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职员,住该所宿舍。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某某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秀全与被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刘某自行相识, 1998 年 7 月登记结婚, 2004 年 11 月 26 日生育一子刘某某。

婚前双方感情尚可,但婚后被告对我的态度日益冷淡,我们到北京后,经常为房产及日常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先后两次拿刀威胁我并殴打我,我们的感情已经破裂,现我要求离婚,孩子由我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500 元,家庭财产依法分配。被告刘某辩称,我们的感情一直不错, 2002 年我来北京工作后,原告曾来探亲,我发现其与老家的一个男人关系密切,今年我又发现其与单位的男同事关系密切,故我对原告没有感情,现我同意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我每月给抚养费 300 元。

另张某有隐匿财产的行为,故我应多分财产,张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我要求张某给付精神赔偿 10 万元。经审理查明,张某与刘某于 1995 你年自行相识, 1998 年 7 月登记结婚。

2004 年 11 月生育一子刘小某,现年 3 周岁。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莲宝路 10 号院 13 号楼 2504 号住房内有共同财产组装台式电脑 1 台,西门子双门冰箱刘某所有。双方有共同存款 37 万元,其中张某处有 20 万元,刘某处有 17 万元。

刘某述张某与他人关系密切,存在过错,未向本院出具充分证据。另查,刘小某每月生活费为 500-600 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张某与刘某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未能注意继续培养夫妻感情,缺乏信任,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表示离婚,本院准许。

双方表示孩子由张某扶养,本院不持异议,扶养费数额本院将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处理。双方对于家庭财产协商一致,本院不持异议。

至于共同存款,本院将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进行处理。刘某述张某与他人关系密切,存在过错,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未向本院出具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张某与刘某离婚;二、婚生之子刘小某由张某扶养,刘某自二 00 七年十一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三百元,至刘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莲宝路 10 号院某某号楼 0000 室内的组装台式电脑一台归张某所有、西门子双门冰箱一台归刘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四、共同存款三十七万元,其中十八万五千元归张某所有,十八万五千元归刘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源于:广州律师/guangzhou 五、驳回刘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百五十元,由张某负担二百二十五元,已交纳,由刘某负担二百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

9.法院离婚判决书样本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启勋,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花亭子村道子坪组19号。

委托代理人刘正良,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财产部分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艳妮,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花亭子村道子坪组19号。

委托代理人徐健,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财产部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袁勇,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徐启勋与被上诉人陈艳妮离婚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益赫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徐启勋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启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正良、被上诉人陈艳妮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原、被告于1985年农历1月8日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同年农历10月18日婚生长女徐林立,1988年6月30日婚生次女徐杰,1990年10月30日婚生三女徐偲。婚后,因为性格不合等原因,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打闹。

原告曾于200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亲友劝解,原告撤回了起诉。但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改善。

2008年6月13日,原、被告亲自拟订离婚协议,约定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即在被告支付110 000元给原告的情况下,共同债权归被告所有,共同债务归被告负担,除房屋平均分割外,其他如吹膜厂等财产全归被告所有。

后因故原、被告就该离婚协议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被告共同财产有:楼房1栋(现正由有关部门拆迁补偿安置,补偿款为241 800元)、穿膜设备1套(价值约20 000元)、三相用电户口1个(价值8000~10 000元)、本田牌摩托车1台、29英寸彩电1台、空调机1台(现由原告保管)、洗衣机1台(现由原告保管)、液化汽灶具1套、四组合家俱1套、床铺2张、木柜2只、写字台2张、矮柜1套、木沙发1张、建房材料若干以及其他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原、被告无共同债权,证据证实有共同债务14 000元(其中陈斌享有8000元、陈令文享有6000元)。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其在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之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打闹,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亲友劝解撤回起诉后仍未能改善夫妻关系,并曾达成离婚协议,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故法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离婚后,其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的共同债务依法应予共同偿还,积累的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平均分割,原告在庭审陈述中明确表示其共同财产中除房屋拆迁补偿款、房屋安置地基及其他拆迁安置待遇以外的其他财产可以30 000元拆价归被告所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认。

但现由原告保管的洗衣机和空调归原告所有为宜。原告所诉的房屋拆迁安置地基因其所有权属于原告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原告要求予以分割于法无据,其享有的使用权可按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告诉称的房屋拆迁安置待遇因系不确定事项,法院不予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故判决:1、准许陈艳妮与徐启勋离婚;2、陈艳妮与徐启勋所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款241 800元由陈艳妮与徐启勋平均分割,陈艳妮分得120 900元;3、陈艳妮与徐启勋所有的共同财产除洗衣机和空调由陈艳妮所有外,其余由徐启勋一次性折价30 000元支付给陈艳妮后归徐启勋所有;4、陈艳妮与徐启勋共同负担的债务14 000元,由陈艳妮偿还7000元、徐启勋偿还7000元;5、陈艳妮与徐启勋个人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陈艳妮负担。 徐启勋不服原审判决,上诉提出:1、一审认定房屋拆迁款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当;2、一审认定其他财产折价30 000元归陈艳妮所有不合理;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不实,处理不公。

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陈艳妮答辩称:1、原审认定事实清楚;2、原审认定其他财产折价30 000元给被上诉人的处理合理合法;3、徐启勋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品德不好。

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期间,徐启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2004年2月21日徐启勋在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沧水铺信用社借款30 000元,借期至2004年11月21日到期的借据复印件一张,用以证明在2004年曾借过信用社30 000元至今未还。

2、徐启勋在2006年2月13日所借徐卫平30 000元的借条一张;3、徐卫平的调查笔录一份;4、徐启勋在2008年2月2日所欠邓安辉5000元的欠条一张;5、徐启勋在2008年2月2日所欠王学龙5500元的欠条一张;6、徐启勋在2008年3月14日所欠范文胜50 000元的欠条一张;7、徐启。

10.离婚法院判决书是什么样的(图片)

法院的生效离婚判决书的效力是等同于离婚证,其格式一般为:

xx省**县人民法院证明书(年度)*民初字第*号本院关于***诉***离婚一案的(年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生效。(院章)年月日

扩展资料

离婚法院判决书特点如下:

1、在当事人诉辩称之前,简要叙述争议事项;

2、在阐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之后,列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拟证明的事实;

3、详细记载法院质证及认证的经过;

4、在充分质证认证的基础上,以居中的语言陈述查明的案件事实;

5、通过分段递进式的论理,得出裁决结果。此种文书格式一改判决书的惯常模式,改革创新的韵味浓厚,使司法判决的各个构成要素之间相辅相成、有机联系形成了统一整体,使司法判决真正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判决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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