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起诉书(状) 原告:XXX 法定代理人:XXX 被告: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拖欠的抚养费XXX元,并一次性支剩余 年的抚养费,共计XXX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和XXX于XXXX年XX月XX日结婚,原告在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和XXX因感情不和于XXXX年XX月XX日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由XXX扶养,被告每个月向XXX支付原告的抚养费360元,在遇到重大花费时由被告和XXX各承担一半,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
在离婚后被告多次拖欠因该支付的抚养费,现自XXXX年XX月起已累计拖欠XXX元,为了原告的健康成长,让被告履行一个做父亲的法律责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XXX元,同时鉴于被告在此之前的拖欠行为,为了保障原告日后的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原告在18周岁之前每月的固定抚养费(不包括重大花费部分)元一次性支付,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 年XX月 XX 日 附:本起诉状副本1份 原告身份证1份 被告和XXX的离婚证复印件1份 被告和 XXX的离婚协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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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费起诉状范本原告:________,男,汉族,生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理人:________(系原告之母),女,生于______年___月___日,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系原告之父),男,生于______年___月___日,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跟随原告的母亲________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________元,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婚生父子关系,原告父母于______年___法民初字第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原告跟随原告母亲生活。同时,因原告母亲系下岗失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和收入。现原告跟随其母亲生活,原告母亲目前连其自身难以生活,加上原告母亲在家照顾原告。原告现正值上学,仅靠原告母亲一个人抚养其生活无法满足原告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费用开支,加之物价上涨,原告的生活困难可想而知。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原告的正常学习、生活及医疗开支,根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跟随母亲________生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___元、并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望贵院秉公裁判,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南京专业婚姻律师许乃义为您解答: 原告:xxx 男 xx 年 x 月 x 日生 x 族, xxx 人, 住 x 市 x 区 x 路 x 号 x 小区 x 单元 x 号。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 xxx 女 xxx年 x 月x 日生, x 族,xx 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系原告生父):xxx 男 xxx年 x 月 x 日生 x 族 xx市 xxx公司职工 住xx市 xx区xxx路xxx号xxx小区xx单元xx号。
诉讼请求: 责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 xxxx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
x x年 x 月 x 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xx市 x x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也仅够维持。
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5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
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代理人:xxx xxx年 x 月 x 日。
一、子女抚养费起诉书范文 民事起诉书 原告:XX 法定代理人:XX 被告: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抚养费105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涉诉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亲生儿子。1992年7月25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XX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也仅够维持。
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5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生母又没有固定生活来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原告生母故起诉至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经XX法院(2007)X民权初字第X号判决,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从2007年9月3日起给付至原告年满18周岁并高中毕业时止。
然而判决书下来后,被告拖欠9月份至11月份的抚养费,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的抚养费被告也从未给付原告,经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抚养费10500元(21个月*500元),并支持原告诉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X月XX日 二、抚养费的内容及给付的方式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
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三、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岁,汉族,****市人,住****市**区**城**幢*号。
被告:张**,女,**岁,汉族,****市人,住****市**区**街**号。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支付孩子抚养费 万元; 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 月 日,原、被告离婚,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没有支付抚养费。被告每月工资300元,要求其支付工资的30%,每月应当支付1000元。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诉请你院依法秉公裁决。 此致****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离婚诉讼中,孩子的抚养权的确定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来确定。
如果孩子跟随您更有利孩子成长,则法院会将孩子判归您所有。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标准为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孩子的探望权 ,另外一方应当协助。《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时,以离婚夫妻双方的自愿协商为首选,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在审判实践中,对非直接抚养方承担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问题处理时要注意下列问题: 1.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标准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一、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1)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
(2)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变更。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子女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增加抚养费,给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据实际负担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
父母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的情况一般有:(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 ,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负担的,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