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公司股权证明书的范本,具体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参考:
**公司股权构成证明书
**公司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和出资额如下:
股东A(写名称),出资比例:50%,出资额:*万元
股东B,出资比例:30%,出资额:*万元
股东C,出资比例:20%,出资额:*万元
以上股东出资均已足额到位。
特此证明
**公司(盖章)
时间日期:
股权证 编号: 股份: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组建 普通股 股权证所代表的股份没有按联邦或州证券法登记或取得资格。
购股目的仅为投 资,而不为交易,如未按法律规定登记或取得资格,或法律顾问未使公司相信不必 取得此种登记或资格,此股权证便不得用作买卖、转让或抵押。 兹证明***是上述公司***缴清股款和不加缴股份的所有人,股权转让只 能由该股东亲自或由其合法授权代理人办理,出示正式背书的股权证,然后更改公 司登记。
本股权证经公司正式授权的官员签字并加盖公司的印鉴,特此为证。 日期: (公司总经理签字) (财务总管签字) 《股权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发行普通股.公司股权证所代表的股份没有按《证券法》登记或取得资格。
购买本股权目的仅为投资,而不能交易。如未按法律规定登记或取得资格,或法律顾问未使公司相信不必取得此种登记或资格,此股权证便不得用作买卖、转让或抵押。
兹证明***是上述公司***缴清股款和不加缴股份的所有人,股权转让只能由该股东亲自或由其合法授权代理人办理,出示正式背书的股权证,然后更改公司登记。本股权证经公司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的印鉴,特此为证。
请保留此标(公司总经理签字) (财务总管签字)年 月 日股东出资证明书格式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名称:股东出资额: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公司盖章:核发日期: 年 月 日股东出资证明书编号: 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姓名:五、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六、股东所占比例:七、股东出资日期:八、核发日期:特此证明!**有限公司年 月 日。
出资证明书范本
编号:
一、公司全称: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公司股东: 于 年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 元。(以上投入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在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承担企业的民事责任)
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
(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评析〗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成立日期,即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实缴出资的总额;公司盖章,只有公司盖章后,出资证明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出资证明书范本 编号: 一、公司全称: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公司股东: 于 年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 元。
(以上投入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在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承担企业的民事责任) 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 (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评析〗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成立日期,即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实缴出资的总额;公司盖章,只有公司盖章后,出资证明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1、提供给你一份范本供参考,如下: 股权证 编号: 股份: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组建 普通股 股权证所代表的股份没有按联邦或州证券法登记或取得资格。
购股目的仅为投资,而不为交易,如未按法律规定登记或取得资格,或法律顾问未使公司相信不必取得此种登记或资格,此股权证便不得用作买卖、转让或抵押。 兹证明***是上述公司***缴清股款和不加缴股份的所有人,股权转让只能由该股东亲自或由其合法授权代理人办理,出示正式背书的股权证,然后更改公司登记。
本股权证经公司正式授权的官员签字并加盖公司的印鉴,特此为证。 日期: (公司总经理签字) (财务总管签字) 2、作用: 确认投资者的股东身份,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范本 】 第一条出资方 1、本协议中出资方是指承认公司章程、认缴出资额,公司设立后持有经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出资证明书者。
2、签订本协议的股东是: A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B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第二条公司设立方式及法定事项 1、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拟注册名称: 中文:C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 3、注册地址、营业地址、邮政编码: 4、法定代表人、职务: 5、注册资本: 6、公司宗旨: 7、公司经营范围: 8、公司经营方式: (上述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 第三条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1、A公司以货币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以出资人民币万元,共计占C公司注册资本%。
2、B公司以货币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以出资人民币万元,共计占C公司注册资本%。 A、B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各自应缴纳的货币出资打入C公司筹委会账户(账户由负责监管),其余资产的转移事宜,按本协议第五条办理。
第四条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1、权利 (1)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2)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出资人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转让其在C公司的出资。
(4)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名称。 (5)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6)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出资人应遵守《公司章程》。
(4)本公司发给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3、责任 (1)出资人违反本协议,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其应出资额的%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应出资额的%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手续办理 经股东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由A公司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和起草有关文件,并负责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
第六条协议的退出 股东退出本协议,放弃股东资格,或者增加新的股东,都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为有效,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股东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加以规定;但退出协议的股东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股东会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2、股东会的职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第八条董事会 1、董事会是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机构,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控股股东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 2、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3、董事会下设发展战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办协助以上各委员会和董事会工作。
4、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其职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第九条总经理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按《公司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行使。
公司总经理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提出其薪酬建议。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人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薪酬事项。
第十条监事会 C公司设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职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行使。
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利润的分配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3、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暂按利润的5%提取列入任意公积金,可以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状况,经股东会同意后予以调整; 5、支付股东股利; 6、转增资本(或股本)。 第十二条公司未能设立情形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设立: (1)该协议未获得批准; (2)出资人一致决议不设立公司; (3)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 (4)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设立的。
2、公司不能设立时,出资人已经出资的,应予以返还。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