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籍调查是指以宗地、宗海为单位,查清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信息、宗海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时要查验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并在相关登记类型中将权籍调查表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作为申请登记的必要材料。
拓展资料:
需要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情况:
①不动产产权首次登记的
②不动产界址、空间发生变化的不动产产权变更、转移等登记的
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权籍调查,但不动产界址、空间发生变化的
④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权籍调查是指调查土地地籍,不动产产权之类的。
如何获得权籍:
1、只有五证齐全且小区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房子才可以办理房产证的,而新房通常三个月拿到房产证,二手房过户以后,一个月左右拿到房产证。
2、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3、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购房者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产证;或者期房预购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未取得房产证或者已竣工商品房的买受人自订立合同之日起90日内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出现的新名词。
原来分散登记时的地籍调查、房产测量等都属于目前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范畴。不动产权籍调查一般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
前者主要是获取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后者主要是获取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定义(如图) 分类(如图) 拓展资料 相关政策规定 一、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提出要求: 1、统一基础,做好调查工作的有效衔接 坚持地(海)籍调查作为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基础、坚持已有地(海)籍调查成果作为调查衔接的主要依据。
2、多规程并行,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稳定 继续沿用现行的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标准、协调一致避免现行调查标准间的技术差异。 3、规范调查,坚持调查工作便民利民 对不动产各项权籍实施一体化调查、合理确定不动产权籍调查内容、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程序。
4、严格要求,规范调查成果 规范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保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唯一与完整、认真审核确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5、强化组织管理,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协同做好工作、明确机构和人员。
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要求: 1、准确把握工作定位,规范开展权籍调查 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或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首次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完成权籍调查工作。 2、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成果,不得违规增加申请人负担 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时,不动产界址界限未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继续沿用已有的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为满足不动产登记需要,对于需要补充开展权籍调查,完成房屋落幢落宗等相关工作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请政府落实经费,统一组织实施。 3、优化流程创新方法,提升权籍调查效率 对于已有宗地信息不完整或利用已有资料无法实现房屋落幢落宗的,为满足不动产登记的需要,在确认土地权属合法的基础上,依据《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利用影像图、地形图等数据资料,通过预编宗地号,并落实房屋位置,编制形成不动产单元代码,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尽快组织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并将调查成果上图入库,完善权籍信息。 参考资料 不动产登记与权籍调查。
一、权籍调查中,单纯土地类、房屋落宗、连房带地的办理时限是10个工作日,已完成不动产登记的3个工作日。
二、申请人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沿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三、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或界址无变化但未进行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应当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权籍调查 2、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3、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5、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所需资料: (1)《XX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已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8)经审查的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查丈表、墙界表、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79号 国土资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现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 (二)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 (四)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地役权; (六)抵押权。
上述不动产权利登记中,申请**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其他不动产登记,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上述规定以外的不动产权利登记,以及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三、不动产登记费按件定额收取。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第一条所列一个不动产权利事项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视为一件。 四、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五、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 (一)对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3、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5、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6、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7、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二)对下列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因将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变更为夫妻一方或双方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三)对下列情形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1、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2、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征收的其他情形。 六、相关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不动产登记费的,不予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七、各地在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实施统一登记颁发新证书前,已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遵循“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原则,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今后,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不动产权利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在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向相关不动产权利人收取相关费用。
八、不动产登记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九、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实施统一登记颁发新证书的地方,相关不动产登记收费暂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十一。
一、权籍调查中,单纯土地类、房屋落宗、连房带地的办理时限是10个工作日,已完成不动产登记的3个工作日。
二、申请人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沿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三、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或界址无变化但未进行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应当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权籍调查
2、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3、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5、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所需资料:
(1)《XX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已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8)经审查的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查丈表、墙界表、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楼主您好!哪些情形需要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需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情形:1.申请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首次登记;2.申请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变更、转移等登记的,不动产界址点发生变化的;3.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的。
4.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登记的,但未进行权籍调查或者无法提供权籍调查成果的。 申请人应当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动产调查机构承担不动产权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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