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证明书范本
( ) 证字 号
经查,收养人 性别 国籍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收养人 性别 国籍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与被收养人 性别 国籍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曾于 年 月 日在
办理 (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
登记证字号
出证机关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不能作为当事人现在收养状况的证明。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丧偶者须提交相关证明); 4、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和送养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5、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原件1份); 6、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情况的证明;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原件1份)。
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三)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政章。
(四)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五)县级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
(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收养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收养人年龄、何时结婚、何原因无子女、婴儿性别、出生时间、收养人身体状况如何;家庭经济状况如何;有无抚养教育小孩能力;收养目的;收养后视亲生儿女对待,不虐待、不遗弃,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等保证,特此证明材料全部完善后,由社会事务科审查材料合格后在申请书上盖章。
法律上,收养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份契约关系。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
收养者称为养父或养母,被收养者则称为养子或养女;被收养者之生父母称为本生父母,而对本生父母而言,被收养者称为出养子女。子女出养后,本生父母之亲权即处于暂时停止之状态。
收养人申请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一)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法律依据:《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一寸照片若干张; 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该申请书应在所在单位进行盖章确认。 3、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证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结婚证书、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证书、丧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证明书);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收养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收养人年龄、何时结婚、何原因无子女、婴儿性别、出生时间、收养人身体状况如何;家庭经济状况如何;有无抚养教育小孩能力;收养目的;收养后视亲生儿女对待,不虐待、不遗弃,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等保证,特此证明材料全部完善后,由社会事务科审查材料合格后在申请书上盖章。
法律上,收养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份契约关系。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
收养者称为养父或养母,被收养者则称为养子或养女;被收养者之生父母称为本生父母,而对本生父母而言,被收养者称为出养子女。子女出养后,本生父母之亲权即处于暂时停止之状态。
收养人申请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一)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法律依据:《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证明的格式
事实收养证明
(编号:______ )
兹有______区______街道(镇) 和______(收养人姓名)事实收养弃婴______ (男、女),年龄______岁。经审查,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收养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现有子女数
身份证号码
事实
收养
弃婴
情况
说明
(此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涂改无效。)
区民政局(公章)
出证员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收养孩子的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抚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四)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五)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同时,还需带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人一寸大头像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
[收养弃婴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四、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领认的,被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五、弃婴收养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复印件);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包括年经济收入),并加盖村、镇、街道公章;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大人、小孩2寸照片各2张,合影照片1张(2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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