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借款合同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 贷款____ 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 期 借 款 计 划 分期还款计划 日 期 金 额 利 率 用 途 日 期 借款本金 第二条 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全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 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 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 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 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 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_________ 作担保。 第八条 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 补充条款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方一份,____ 公证处一份。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
要到税务部门领取三方协议一式三份,把这三份协议中需要纳税人填写的纳税人在每份三方协议书上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名称、等内容,并加盖公章和预留银行印鉴后提交开户银行;
找税务部门填写其中内容,最后这三份协议要交到银行审核无误后在三份委托缴税协议上分别加盖公章,录入计算机系统,并加注委托缴税标识,同时留存其中有税务机关、纳税人和银行三方签章的一份,作为日后从纳税人银行账户划缴税款的信息比对依据将其中的两份委托缴税协议送主管税务机关校验。
注意事项:
1、自然人涉及跨区纳税义务的,需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签订三方协议;
2、自然人应在协议书上填写乙方纳税人、实际缴税人姓名、有效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指定账号。纳税人、实际缴税人姓名和证件姓名一致,并在乙方(自然人签字)处由本人签字;
3、自然人可使用的有效证件类型为: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及开户银行认可的其他证件。应与三方协议中填写的有效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一致;
4、自然人可至开户银行在本市的任一营业网点办理签约。签约中与开户银行有关的事项,由开户银行向自然人做出解释;
5、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与自然人使用相同借记卡或活期存折签约的,可合并办理。
6、如发生退税的,由自然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退税账号为实际缴税账号。
扩展资料:
另外,“一次都不跑”模式,即网上全流程办理三方协议的签订。纳税人在实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后,选择“三方协议签署”模块,录入银行信息并点击保存。
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电子信息将通过TIPS系统发送至纳税人所要签订三方协议的银行;银行在经过校验并确认电子信息有效后,将协议签订信息通过TIPS反馈税局,实现协议的签订。此模式需满足以下条件:
1、银行账户名称必须与纳税人名称相符,不符的情况请选择其他模式进行三方协议签订;
2、银行账户名称与账户账号需准确无误,与银行信息保持一致;
3、目前支持的商业银行包括:建设银行、深圳农商行、中国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江苏银行、宁波银行、北京银行、杭州银行、上海银行、广州银行、宝安桂银村镇银行、东莞银行。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方协议书,三方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所在院校。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三方协议书的制定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但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三方协议均无规定。
三方协议的签订程序通常是这样的,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就该学生毕业后去该单位工作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之后,首先是大学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并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和应聘意见并签名;然后由用人单位签订意见;最后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或者就业主管部门签订意见。
大学生应正确理解三方协议书的效力 由于三方协议是大学生就业的第一步,也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一个环节。三方协议是由学校作为见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同学们要正确理解和使用三方协议,应该从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唯一性,即毕业学生不得持有多份三方协议,如果学生签订多份三方协议,则一旦出现冲突以第一份协议为准;
第二,法律效力的时限,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后即告终止;
第三,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必须经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之后约定,并且违约金的数额必须符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第四,备注栏,毕业生应该尽量将单位的承诺,如休假,住房补贴,解决户口,保险等各项承诺明确写入备注栏,现实的情况是90%的以上的三方协议中备注栏全是空白。在三方协议涉及的三方中,真正履行责任和权利双方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而学校只是作为一个见证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此里用人单位会与其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劳动者在单位的试用期限、服务期限、工资待遇及其它各项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即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项约定内容中,试用期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阶段。因此,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史律师提醒毕业生以下几点:
(即是说:一般的顺序是先签订三方协议,然后报道时签订劳动合同,在其中规定相关的事宜以及试用期问题。而且,试用期间或结束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则它需要列举相关的证据!)
三方协议书之试用期时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也不得超过六个月。必须强调的是,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违约金。
国家机关、高校、医药研究所、医疗行政部门采用见习期,为一年,试用期采用于企业、公司(包括外企、合资、私企),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采用试用期。为15日-6个月。见习期可以延长,试用期不能。见习期是具有一定强制力,试用期是双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