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租赁合同实务中,出租一方常常会在合同中提出制定这样的条款;“承租一方须向出租方交付**元押金,如承租方逾期**天不支付租金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没收该押金.如承租方没有违约行为,合同期满后,出租方退还承租方押金”.对于此类押金条款,实践中对其性质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一种观点认为该种押金的性质为定金,尽管合同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但从押金条款的内容,押金实质上具备与定金相同的功能,如承租人违约逾期交付租金,出租方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没收押金;如出现出租方违约情形,承租方也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出租方双倍返还押金.【实务解析】如何看待上述押金的性质,还得从合同当事人设定押金条款的功能和法律对于定金的规定进行分析.一、出租人要求承租人交付押金,不外乎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1、租赁期间,承租人对房屋造成了不当的损害,可以将押金用于损害赔偿;2、租赁期间房屋的水电费、物业费一般都由承租人承担,押金可以担保承租人不拖欠支付上述费用;3、承租人违约逾期支付租金,押金可以用于冲抵拖欠的租金.出租人设置押金条款的目的是让承租人以金钱形式提供一定的担保.但这种担保能否等同于法律所规定的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定金,应当采取这样的识别标准:1、如当事人采取“定金”的表述,条款中也约定了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则可以明确判定为属于定金;2、如当事人没有采取“定金”的表述,但条款中约定了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从而能够判断属于定金性质的,也应当认定为定金,不能因为没有“定金”表述而予以否定;3、如当事人既没有采取“定金”的表述,条款中也没有约定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从而难以判断其性质的,不能认定为定金;三、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条款,对于“押金”并没有采取“定金”的表述,条款内容也没有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且“押金”仅仅单方指向承租方,而没有指向包括出租方在内的双方,因而,“押金”并不能判断为属于定金.以上述分析为基础,笔者认为:这里的“押金”具有违约金的性质,一方面针对承租人可能发生的对租赁物的损害,另一方面也针对拖欠的租金,“押金”就是承租人对出租人违约的担保.因此,这类租赁合同的“押金”属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首先,写标题。
例如《关于****的合同书》;其次,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例如甲方:***,乙方:***;再写合同条款即合同内容。
例如: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平等自愿,依法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二***以此类推,写得要具体详细,写明合同履行时间、地点、合同的标的、生效时间等具体条款和厉害关系的内容双方要协商一致,达成共识;第四,写明违约责任的承担和履行方式;第五,写明附加条款,如果有附加内容的;第六,写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便于签字按印;最后,注明合同时间(日期)。
下面是关于门面转让合同范本: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房东(丙方):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门面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 街(路) 号的门面转让给乙方,让乙方租赁使用,门面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在甲方转让租期满后,由乙方与丙方按原合同条款相关规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丙方与甲方就上述门面,已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文本见本合同附件,租期到 年 月 日止,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甲方剩余租期为 月,剩余租金 元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三、门面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门面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
四、转让后门面现有的装修、装饰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装修。
五、为顺利履行本合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元。。..
一般说来,定金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三项主要内容: (1)定金的交付期限 定金的交付期限可以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前的任一时间,但不能迟于主合同的履行期限。
(2)定金的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担保法》第 91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其超过部分为无效。 (3)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定金罚则的适用。
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写明定金罚则的,也必须注明一方当事人所预交的款项为定金。如未写明“定金”字样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担保法解释》第118条也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合同有什么适用范围 定金这种对债的履行担保方式是否采用,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行约定的。
定金合同适用于哪些种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章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对定金所作专门规定,《合同法》第1151条规定:“当事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民法通则》第89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
该条款中的 ”法律规定的范围“就是定金的适用范围。 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定金的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定金合同可以广泛应用于多种合同,在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要求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主合同规定设立定金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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