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 2006-12-2制订 2007-3-26试行 1.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制度目的在于规范职工的请假行为,为考勤提供依据。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 2. 假别及准许期限 2.1婚假 本人婚假,10.天。
儿女婚假,5.天。 2.2丧假 本人及配偶的直系亲属丧假,7天。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丧假,3天。 五代以内旁系血亲丧假,2天。
2.3病假 本人病假,酌情而定,严禁欺瞒。工伤类病假不在此列。
2.4事假 仅限于特殊情况,酌情而定,但每个会计月累计不超过3天。 男员工在妻子生产时可以请7天假,并可分成两次申请。
2.5农忙假 没有农忙假。 2.6产假和喜假 女员工可以请6个月的产假。
假后上班时间需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7探亲假 本公司距父母长住地(已住一年以上)300.公里以上者,每个会计年可有10.天的探亲假(不包括路途天数)。
路途天数据实际情况确定。 2.8事假不可在月末月初时跨月连用。
2.9假期中包括休息日者,休息日不计入假期。 3. 假期的申请和批准 3.1请假者本人填写标准格式的《请假条》,报直接上级同意,报更上一级批准。
然后由请假人送交公司考勤员备案。 请假理由须写明具体内容,仅写‘有事’一类字样视为没有理由而不予批准。
因紧急情况或人力不可为的情况确需电话请假时,要在上班前一小时向直接上级请假。批假的负责人向考勤员请假。
捎假的情况同上。 电话请假与捎假的情况由请假人所属部负责人向部门工作会报审,不符合电话请假或捎假条件者,视情况处罚,最严重者按旷工处理。
3.2续假与请假的程序相同。 3.3考勤员在考勤登记时如没有见到合法假条,则视请假人为旷工。
后交假条者,交前阶段视为旷工(按整天处理),且假期不能顺延。特殊情况报部门工作会处理。
4. 超假与旷工 申请和批准的假期天数超出本制度规定的天数时,超出部分为一类超假。 因电话续假或捎假而超出本制度规定天数的部分为二类超假。
不属于一二类超假的超假为旷工。 5. 假期的工资核算 5.1婚假、丧假、病假、产假、事假,在规定的天数内不计工资。
5.2一类超假,第一天加扣日工资的10.%,第二天加扣20.%,以次类推。 二类超假,第一天加扣日工资的20.%,第二天加扣40.%,以次类推。
5.3旷工者按《奖惩条例》处理。 6.销假 请假人假后到公司上班前,先向考勤员销假。
不销假者视为旷工,确证不是旷工者,则扣除相应时段(但按整班计)的一半日工资。 7.责任 对旷工者,其直接上级应向考勤员及时通报。
不通报者,按《奖惩条例》接受处理。 综合办监督执行本制度。
请销假制度就是有关员工请假和销假的制度。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公司请销假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严格员工的请假手续,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一. 本制度对公司全体员工均有效力,员工无特殊情况的不得随意请假。员工请假须事先及时请假,无特殊情况事后请假按旷工论处。
二、请假手续及审批
1. 员工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必须一般由本人出示书面申请,注明请假期限(病假应附医院证明),经过批准后方为有效。其中1天及以下的假期由所在部门的主管批准,2天及2天以上报总经理批准。请假手续最后统一保管在综合部,没有按规定请假而未来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2. 员工在假期、节假日必须按公司的规定按时回公司上班。在家因病、因事不能按规定日期到公司者,须附有关证明,致函总经理办公室请假,经批准后方能生效,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如未批准则需及时返回公司, 否则按旷工计。
3. 因急病、急事不能事前亲自办理请假手续,须请同事凭有关证明,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4. 凡未请假擅自缺席或无故超过假期者,均以旷工论处,对旷工员工,根据旷工的时数扣发工资。
三、关于旷工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
4、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二)处理办法
1. 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
2. 各部门每月要对本部门的出勤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统计,对须扣发、停发工资的应于每月25日报综合部审核办理。未及时上报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工作人员的责任。
所有员工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所实行的请假办法同时废止。
请销假制度
2006-12-2制订 2007-3-26试行
1.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制度目的在于规范职工的请假行为,为考勤提供依据。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
2. 假别及准许期限
2.1婚假
本人婚假,10.天。
儿女婚假,5.天。
2.2丧假
本人及配偶的直系亲属丧假,7天。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丧假,3天。
五代以内旁系血亲丧假,2天。
2.3病假
本人病假,酌情而定,严禁欺瞒。工伤类病假不在此列。
2.4事假
仅限于特殊情况,酌情而定,但每个会计月累计不超过3天。
男员工在妻子生产时可以请7天假,并可分成两次申请。
2.5农忙假
没有农忙假。
2.6产假和喜假
女员工可以请6个月的产假。假后上班时间需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7探亲假
本公司距父母长住地(已住一年以上)300.公里以上者,每个会计年可有10.天的探亲假(不包括路途天数)。路途天数据实际情况确定。
2.8事假不可在月末月初时跨月连用。
2.9假期中包括休息日者,休息日不计入假期。
3. 假期的申请和批准
3.1请假者本人填写标准格式的《请假条》,报直接上级同意,报更上一级批准。然后由请假人送交公司考勤员备案。
请假理由须写明具体内容,仅写‘有事’一类字样视为没有理由而不予批准。
因紧急情况或人力不可为的情况确需电话请假时,要在上班前一小时向直接上级请假。批假的负责人向考勤员请假。
捎假的情况同上。
电话请假与捎假的情况由请假人所属部负责人向部门工作会报审,不符合电话请假或捎假条件者,视情况处罚,最严重者按旷工处理。
3.2续假与请假的程序相同。
3.3考勤员在考勤登记时如没有见到合法假条,则视请假人为旷工。后交假条者,交前阶段视为旷工(按整天处理),且假期不能顺延。特殊情况报部门工作会处理。
4. 超假与旷工
申请和批准的假期天数超出本制度规定的天数时,超出部分为一类超假。
因电话续假或捎假而超出本制度规定天数的部分为二类超假。
不属于一二类超假的超假为旷工。
5. 假期的工资核算
5.1婚假、丧假、病假、产假、事假,在规定的天数内不计工资。
5.2一类超假,第一天加扣日工资的10.%,第二天加扣20.%,以次类推。
二类超假,第一天加扣日工资的20.%,第二天加扣40.%,以次类推。
5.3旷工者按《奖惩条例》处理。
6.销假
请假人假后到公司上班前,先向考勤员销假。
不销假者视为旷工,确证不是旷工者,则扣除相应时段(但按整班计)的一半日工资。
7.责任
对旷工者,其直接上级应向考勤员及时通报。不通报者,按《奖惩条例》接受处理。
综合办监督执行本制度。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休假及加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也包括试用人员、顾问、临时人员等。 第三条 公司实行员工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加班。
第四条 员工应当妥善安排休假。在积极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服从公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休假程序,经审批同意方可休假。
第二章 请销假的审批及手续 第五条 请假应当根据请假手续及核准权限进行申请: (一)请假不超过一天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总裁审批。
(三)请假三天以上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和主管副总裁审核后,报总裁审批。 (四)经审批的《请假单》应当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特殊情况的另行规定。 第六条 员工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销假,每逾期销假一天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七条 所有请假事由必须真实,如发现以虚假事由请假的,一经查实,即作旷工处理。 第三章 法定节假日休假 第八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在下列法定节日,安排员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国际劳动节,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五)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或组织集体活动; (六)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九条 根据国家政策,对法定节假日前后的周末可以实行调休。 第十条 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员工薪酬、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章 带薪假 第十一条 事假 (一)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处理可申请事假,每人每年度可请带薪事假不超过三天。 (二)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并按照请假审批权限报批。
超过三天的部分,不享受公司的任何薪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病假 (一)员工本人因病、伤诊查,住院治疗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请假为病假,每人每年度可请带薪病假不超过三天,公伤治疗休息的除外。
(二)请病假的审批及手续: 请病假的需填写《请假单》,并按照请假批准权限报批,事后向人力资源部提交镇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病休建议书、住院手续等证明方有效。 员工因患急病,需在医院急诊治疗的,事后需凭诊断书、住院手续等凭证补填《请假单》报批,经批准的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婚假 (一)员工本人的婚事,可请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婚假为十天。员工在外地结婚的,可根据实际里程给予在途时间。
婚假必须提前十天通知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 (二)婚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 产假、护理假和哺乳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假为十五天。难产增加假期三十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十五天。产假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
(二)男员工在妻子生育期间可享受护理假五天,在外地的可适当给予在途时间。 (三)女员工产假期满身体经医院诊断仍未恢复健康,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哺乳假期不计发薪资。
(四)产假和护理假期间薪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 丧假 (一)父母、配偶丧亡可给假五天。
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丧亡可给假三天。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二天。
在外地的可适当给予在途时间。 (二)丧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第五章 加 班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员工休息,因工作需要,法定节假日需要加班的,员工不得无故推诿,事后可适当调休。没有调休的,核发加班薪资。
平时需要加班员工需在前一天填写加班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呈分管领导核准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作为计发加班薪资的依据。若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需在次日及时补签加班申请单并交人力资源部,逾期不计加班。
节假日和周六、周日加班应当打卡。 第十七条 加班薪资的计算方式由人力资源部另行确定。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规定 制定,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值班及考勤制度
为了使财政所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使管理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以下考勤和值班制度:
考勤制度:
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准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
二、考勤登记,设立考勤登记薄,每天分上午、下午两次登记,不得代签补签和提前签到。
三、每月终了,办公室对当月考勤结果进行汇总,并向全体工作人员通报,年度终了将全年考勤结果进行汇总,对个人全年旷工累计十天或迟到早退二十次以上者,取消当年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并相应扣发年终奖金的30%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因为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必须征得所长的同意,值班人请假要安排好调班,回来后向所长报告销假。
五、全年因私事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年终不得参与评先,并扣发全年奖金的30%。
值班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实行分组轮流值班,每个值班组由值班领导、值班人员组成,值班领导由所长或副所长担任。
二、办公室具体负责值班人员的安排,并对值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值班记录。应在《值班记录》中记录清楚如下内容:来电来访单位、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内容等。
(二)处理一般的公务、来访事件。
(三)做好传达和报告工作。及时将记录内容传送到相关人员。紧急公文、紧急信函、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主要领导。
(四)负责当天环境卫生,做好机关的安全防护。
四、值班纪律
(一)值班时间严格按照正常上班作息时间执行,不得迟到、早退。值班地点统一设在办公室。
(二)个人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换班的,必须自行找人调换,并提前向办公室说明。凡发现值班未到位的,按旷工处理。
(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脱岗。不得有聚众喝酒打牌等违纪行为。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引发安全问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保证值班工作正常运转。当班期间的事务要处理完毕,做到不拖拉、不推诿。遇重大情况立即向领导报告。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休假及加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也包括试用人员、顾问、临时人员等。 第三条 公司实行员工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加班。
第四条 员工应当妥善安排休假。在积极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服从公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休假程序,经审批同意方可休假。
第二章 请销假的审批及手续 第五条 请假应当根据请假手续及核准权限进行申请: (一)请假不超过一天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总裁审批。
(三)请假三天以上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和主管副总裁审核后,报总裁审批。 (四)经审批的《请假单》应当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特殊情况的另行规定。 第六条 员工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销假,每逾期销假一天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七条 所有请假事由必须真实,如发现以虚假事由请假的,一经查实,即作旷工处理。 第三章 法定节假日休假 第八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在下列法定节日,安排员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国际劳动节,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五)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或组织集体活动; (六)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九条 根据国家政策,对法定节假日前后的周末可以实行调休。 第十条 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员工薪酬、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章 带薪假 第十一条 事假 (一)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处理可申请事假,每人每年度可请带薪事假不超过三天。 (二)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并按照请假审批权限报批。
超过三天的部分,不享受公司的任何薪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病假 (一)员工本人因病、伤诊查,住院治疗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请假为病假,每人每年度可请带薪病假不超过三天,公伤治疗休息的除外。
(二)请病假的审批及手续: 请病假的需填写《请假单》,并按照请假批准权限报批,事后向人力资源部提交镇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病休建议书、住院手续等证明方有效。 员工因患急病,需在医院急诊治疗的,事后需凭诊断书、住院手续等凭证补填《请假单》报批,经批准的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婚假 (一)员工本人的婚事,可请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婚假为十天。员工在外地结婚的,可根据实际里程给予在途时间。
婚假必须提前十天通知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 (二)婚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 产假、护理假和哺乳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假为十五天。难产增加假期三十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十五天。产假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
(二)男员工在妻子生育期间可享受护理假五天,在外地的可适当给予在途时间。 (三)女员工产假期满身体经医院诊断仍未恢复健康,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哺乳假期不计发薪资。
(四)产假和护理假期间薪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 丧假 (一)父母、配偶丧亡可给假五天。
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丧亡可给假三天。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二天。
在外地的可适当给予在途时间。 (二)丧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第五章 加 班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员工休息,因工作需要,法定节假日需要加班的,员工不得无故推诿,事后可适当调休。没有调休的,核发加班薪资。
平时需要加班员工需在前一天填写加班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呈分管领导核准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作为计发加班薪资的依据。若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需在次日及时补签加班申请单并交人力资源部,逾期不计加班。
节假日和周六、周日加班应当打卡。 第十七条 加班薪资的计算方式由人力资源部另行确定。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规定 制定,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也包括试用人员、顾问、临时人员等。 第三条 公司实行员工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加班。
第四条 员工应当妥善安排休假。在积极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服从公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休假程序,经审批同意方可休假。
第二章 请销假的审批及手续 第五条 请假应当根据请假手续及核准权限进行申请: (一)请假不超过一天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总裁审批。
(三)请假三天以上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和主管副总裁审核后,报总裁审批。 (四)经审批的《请假单》应当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特殊情况的另行规定。 第六条 员工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销假,每逾期销假一天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七条 所有请假事由必须真实,如发现以虚假事由请假的,一经查实,即作旷工处理。 第三章 法定节假日休假 第八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在下列法定节日,安排员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国际劳动节,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五)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或组织集体活动; (六)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九条 根据国家政策,对法定节假日前后的周末可以实行调休。 第十条 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员工薪酬、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章 带薪假 第十一条 事假 (一)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处理可申请事假,每人每年度可请带薪事假不超过三天。 (二)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并按照请假审批权限报批。
超过三天的部分,不享受公司的任何薪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病假 (一)员工本人因病、伤诊查,住院治疗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请假为病假,每人每年度可请带薪病假不超过三天,公伤治疗休息的除外。
(二)请病假的审批及手续: 请病假的需填写《请假单》,并按照请假批准权限报批,事后向人力资源部提交镇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病休建议书、住院手续等证明方有效。 员工因患急病,需在医院急诊治疗的,事后需凭诊断书、住院手续等凭证补填《请假单》报批,经批准的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婚假 (一)员工本人的婚事,可请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婚假为十天。员工在外地结婚的,可根据实际里程给予在途时间。
婚假必须提前十天通知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 (二)婚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 产假、护理假和哺乳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假为十五天。难产增加假期三十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十五天。产假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
(二)男员工在妻子生育期间可享受护理假五天,在外地的可适当给予在途时间。 (三)女员工产假期满身体经医院诊断仍未恢复健康,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哺乳假期不计发薪资。
(四)产假和护理假期间薪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 丧假 (一)父母、配偶丧亡可给假五天。
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丧亡可给假三天。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二天。
在外地的可适当给予在途时间。 (二)丧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第五章 加 班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员工休息,因工作需要,法定节假日需要加班的,员工不得无故推诿,事后可适当调休。没有调休的,核发加班薪资。
平时需要加班员工需在前一天填写加班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呈分管领导核准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作为计发加班薪资的依据。若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需在次日及时补签加班申请单并交人力资源部,逾期不计加班。
节假日和周六、周日加班应当打卡。 第十七条 加班薪资的计算方式由人力资源部另行确定。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规定 制定,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