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居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中)————————————————————————————交通事故时间:X年X月X日X时 天气:雨交通事故地点: 道路状况:湿滑————————————————————————————当事人基本情况:1、周某,男,38岁,住某市某街道 驾驶苏XXXXX轿车2、李某,女,45岁,住某市某街道 骑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经过: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周某驾驶苏XXXXX车辆由东向西行驶在某路上,与李某发生碰撞,致使两车损坏,李某受伤。
————————————————————————————造成事故原因: 周某见识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XX条、……————————————————————————————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1、周某在雨天条件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XX条……导致此事故发生,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2、李某无责任。
交通警察:张某(章) 何某(章) 交警大队章 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
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与原来的区别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 两字。
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取消这两个字是为了避免混淆,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种。认定书为证据之一种,这种性质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因此认定书又不同于鉴定结论。 根据道交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制作式文书,主要由首部、认定内容、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 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写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字样。
2. 编号
在标题正下方注出案件编号“第**号”。
3.责任认定的时间及地点
如:“时间:**年*月*日*时*分
地点:**市**街南段”
4.案由过渡语
继时间和地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下一段文字:
“对于**年*月*日*时*分发生在**(写明事故发生的路段)的***(事故一方人姓名)和***(事故另一方人姓名)交通事故,经本机关现场调查,分析研究后,做出如下责任认定。”
(二)认定内容
这是该责任认定书的关键项目,应用分条分项的方式一一写明分析认定的具体内容。分析应依据交通现场勘查、询问见证人及车辆检验等情况进行推论,说明负有责任的一方因何原因,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的哪一条,以致造成了该交通事故,据此应负此起事故的什么责任。分析应入情入理,合理公正,提出的违章依据与后面的责任认定结果要紧密关联,互为因果,严密无间。
继认定结果之后用“特此认定”公文落款语结尾,右下角加盖认定机关公章,并注明承办人姓名、年月日,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三)尾部
根据交通法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有权向做出该责任认定书的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据此在尾部应写明“此认定书,已于****年*月*日向当事人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交警大队申请重新认定”。
最后写明本责任认定书分送的形式:(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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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
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与原来的区别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 两字。
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取消这两个字是为了避免混淆,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种。认定书为证据之一种,这种性质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因此认定书又不同于鉴定结论。 根据道交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1、“对方的当事人只写了司机的名字,请问这在以后打官司时,是否是个漏洞?导致该司机的单位逃避赔偿责任?”:没有多大关系,你可以用汇款给你的是公司来证明。而且,事故责任认定书就只是针对司机的,至于其他应负责任的赔偿主体,可以由法院确定。
2、其实,即使司机“驾驶其公司工程作业车”,如果他肇事时不是在做公司的工作的,你也一样无法请求公司的连带赔偿,重要的不是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对方当事人是谁,而是:司机是否正在做公司的工作。
3、“责任书是一式三份的,我现在只签了一份,在我方处,没有复印,我现在不想承认有什么办法?”:其实你承认不承认你签了字都没有关系,不用再费这个心思,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即使你不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字,交警只要在责任认定书上注明“当事人拒签”字样,责任认定书照样生效】,除非你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否定认定书的效力。
4、你现在应该关注的是:
(1)责任认定书上认定的责任比例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你们应找到可以推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的证据,争取在向法院起诉时请求法院根据重新确定责任比例。
(2)及时起诉,不要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
(3)找到司机在肇事时是在工作的证据,以防止公司在日后说司机不是在工作、只是个人行为、公司不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