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者的概念不同:
单从汉语字面上理解,“撤回”是指收回,“ 撤销” 是指取消。对此,还可以比照合同法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虽然执行中的撤回、撤销与其不完全相同,但是足以说明这两个概念在法律的意义上是不一样的。
二、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受影响,仅仅是本次执行程序不再继续进行,申请人有权再申请执行;
而撤销执行申请,则意味着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予以彻底放弃,法院将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两者裁定的内容不同:
撤回申请的,法院应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撤销执行申请的,法院应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扩展资料
我国《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篇中没有撤回执行申请的表述,只有撤销执行申请的规定。撤回执行申请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被提及过。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在立法层面上,执行实践中对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予以认可的。
撤回执行申请与撤销执行申请有着根本的不同。 一是两者的概念不同:单从汉语字面上理解,“撤回”是指收回,“ 撤销” 是指取消。对此,还可以比照合同法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虽然执行中的撤回、撤销与其不完全相同,但是足以说明这两个概念在法律的意义上是不一样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执行程序中对撤销申请与撤回申请的不同处理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住 址:xx市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X(身份证:XXXXXXXXX),x性别,x族,19xx年x月出生,xx省人,xx市XXXX路XXX号XXX职业,联系电话,13XXXXXXXX
请求事项: xx
事实与依据:xx
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 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2xxx年 月 日
申请人签章:
附:
1、(xx)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2、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的证明一份。
中止执行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男,**族,**年**月**日出生,住**市**(具体至门牌号),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女,**族,**年**月**日出生,住**市**(具体至门牌号),联系方式:**。 案号:(20**)武侯**字第**号 请求事项:请求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中止执行(20**)**字第*号判决的执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纠纷一案,已两审终审,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因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违反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已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并已被受理。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致 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证据材料(原件/复印件)**份**页。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住 址:xx市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X(身份证:XXXXXXXXX),x性别,x族,19xx年x月出生,xx省人,xx市XXXX路XXX号XXX职业,联系电话,13XXXXXXXX 请求事项: xx事实与依据:xx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
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xx区人民法院2xxx年 月 日 申请人签章: 附:1、(xx)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2、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的证明一份。
撤回执行申请的性质: (1)撤回执行申请是程序性事项,不涉及实体权利处分。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权利属于对程序性权利的处分,在未明确表示对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予以放弃的情况下,这种处分不及于实体权利,撤回执行申请只是说明权利人暂不需要国家公权来实现其权利的状况,而被执行人所承担的义务在其未完全履行完毕前仍受到法律的约束。 而权利人在撤回执行申请后,再次申请执行符合规定,就必须引起执行程序的再次启动。
(2)撤回执行申请是权利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即使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撤回执行申请的和解协议,若申请执行人不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被执行人也不可以根据此协议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至多是认定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
(3)撤回执行申请的范围仅限未执行部分。对于已全案执行到位的案件,因权利已经全部实现,执行案件应作结案处理,申请人不得也不能申请撤回。
案件已部分执行的,因为已执行到位的部分系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退还,但不能撤回已通过国家公权实现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准许申请再审人撤回再审申请的,原判的全部效力同时恢复。
调解协议具有实践性合同的性质,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当事人也不能依据该协议提起新的诉讼,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生效后,执行法院可凭此终结原判的执行。 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虽说《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可以撤回执行申请,但也未有禁止性规定,所以没有理由不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
其实,通过对撤销申请和撤回申请的分析比较,我们可以感觉到,由于执行权相对于审判权而言,带有更多的行政职权色彩。因而,立法者在制定执行规范时,往往是以法院为主体,充分体现法院执行行为的职权性;不象审判中强调居中裁判,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为主。
所以执行程序篇中,大多数条款均是规范法院的执行行为,即规定法院应怎么做。 而我们所论述的应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则是从申请人民事权利自治的角度去分析的。
无论是判决确定的实体权利,还是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权,均属于申请人的私权,法院不应过多进行干涉,也无须强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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