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事实婚姻的证明弄清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后,便可根据要件一一进行证据材料的收集,然后到相关机构办理证明。
三、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定义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 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 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子女户口、出生证明、身份证;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随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3、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 查的,应提交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2、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3、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4、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按实际情况,事实婚姻只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才受到法律保护。
村委会的盖章无法证明事实婚姻就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抚养证明 收养人:* * * ,男,* * * *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 省* * 市* * 街* * 号。
* * * ,女,* * * *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 省* * 市* * 街* * 号。 被收养人:* * * ,男(或女),* * * *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 省* * 市* * 街* * 号。
送养人:* * * ,男,* * * *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 省* * 县* * 乡* * 村。 * * * ,女,* * * *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 省* * 县* * 乡* * 村。
兹证明收养人* * * ,* * * 与被收养人* * * 的生父母* * * 、* * * 于* * * * 年* 月* 日商定,收养* * * 为养子(女)。 自该日起,* * * 、* * * (收养人)与* * * 共同生活,相互以父母子女相称,并履行抚(扶)养义务,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 * * 是* * * 的养 父,* * * 是* * * 的养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省* * 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算事实婚姻
其他就不算事实婚姻了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