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以外,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二、提交资料:
1、《上海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原件一份);
2、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四份,市局审批项目三份),其中一份地形图上应用红色虚线(铅笔)标明选址意向用地范围,注明用地户名和用地面积。市政管线和市政交通工程,还应注明起迄点及经由点的位置和道路、管线等的走向及范围;
3、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有关计划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加送土地、房产权属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需要使用其它单位土地的,须加送土地使用相关证明(原件一份)(市政工程视情况定);
6、如属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须加送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规划选址论证(原件一份);
7、位于历史风貌保护区和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筑控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加送反映风貌特色的照片或图片资料(一套);
8、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领取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附图。
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预审报告表》;
7、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意见;
8、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
9、可行性研究报告;
10、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11、500现状地形图(规划技术服务中心盖章,地形图原则上不小于用地界线外50米范围);
12、与送审文本及图纸相符的电子文件。
许可程序 受理、现场勘查、材料初审、上报审核、发证
一、必备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要求是正式文件并盖章,应具体说明拟建项目的位置、建设规模、规划指标、资金来源等内容); 2、选址意见申请书; 3、1:500 (1:1000 或1:2000)地形图并标明拟要求选址用地的具体位置、范围、规模等; 4、二、分项材料(按不同项目的情况和要求确定相应材料)(4)除更名、延期、土地储备中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和道路、桥梁、绿化、河道整治等有明确界限且没有建筑物或大型构筑物的市政工程实施用地外的建设项目均应提供建设项目总平面布局意向、周边地块情况 5、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申请应提供项目基本情况及可行性说明; 6、涉外的经营性项目应提供国家安全部门的意见 7、涉及公共财产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计划部门意见; 8、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工业企业、医疗卫生项目等涉及环境、交通影响的项目,评估报告; 9、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指标及其他设计条件的,应提供变更理由说明、原有批准材料、变更前后规划方案、相关部门意见等材料和依据; 10、土地储备中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1、成片小型公共设施选址的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图纸; 12、申请确认现在土地规划用地性质的,应提供相应的土地和房产权属证明; 13、如用地性质已确定(有选址意见书),要求明确计划设计条件的,应提供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及未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原因说明; 14、申请要求对原项目更名的,应提供企业更名或项目转让的工商、计划、土地等相关证明; 15、申请项目延期的,应提供延期理由的书面说明; 16、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和依据(如计委、土地、环保、城管等其他有关部门或各级政府的意见、会议纪要等)由申报单位自行如实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