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是保障被征收土地的利害关系人知情权的基本法律文件。
征地公告的内容法律有明文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 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 征地公告的内容包括作出主体、时间、公告地点等要素。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公告的作出主体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的公告地点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
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的公告程序,且此程序属于必经程序。
为了保证征地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规定了严格的征地程序,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两公告、一登记”制度,这是征地的必经程序。所谓“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具体来讲就是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此外,《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明确要求,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及对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存有疑问时,当事人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举行听证。凡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听证,不组织听证的将被视为程序违法。
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和国土资源听证制度,能够保证被征地农民充分享有征地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征地工作变成“阳光工程”,避免“暗箱操作”,有效地防止腐败行为的产生。针对征地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2004年10月,**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明确提出要健全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2006年8月,**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进一步提出要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国家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基本理念,也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征地行为不仅要实体合法,更要程序合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来开展征地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