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业主大会 第一条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本物业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本物业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四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种形式: 1、全体业主大会形式:物业管理区域少于或等于300户的,由全体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2、业主代表大会形式:物业管理区域超过300户的,由推选产生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第五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4、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5、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6、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9、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10、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本物业业主大会采用全体业主大会形式的,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五条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本物业业主大会采用全体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形式的,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五条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通过业主代表大会形式决定相关事项,应当经业主代表总人数过半数同意,并将决议通过的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内20%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持反对意见的,应当将决定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后,根据全体业主的表决意见执行。 但首次表决通过第五条第1、第2款规定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每 组织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经有30%以上业主代表提议的 3、发生重大事件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内及时公告,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条 业主大会赋予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为 人(5至11名的单数),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 年(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代表任期与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业主委员会推选产生主任1名和副主任 名(不超过2名)。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每 召开一次,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三章 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第十四条 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和电梯使用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由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 业主户数超过300户的,按 (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按下列要求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 本物业为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首次业主委员会的人数为 人,后期开发的物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按下列要求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 (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不低。
根据业主大会所要决定事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所要决定的事项是关于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此时,需要专有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2/3以上的业主,并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这两个条件都满足时该决议才能有效。 2、所要决定的事项是关于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此时,只需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该决议就能有效。 相关法律可参考: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第三款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除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外,还可以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撤销业委会、业主小组的违法决定。
业主委员会会议如何召开?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在会议召开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讨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应当邀请所在地房管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参加,可以邀请业主代表列席;业主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房管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的意见。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根据业主大会所要决定事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所要决定的事项是关于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此时,需要专有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2/3以上的业主,并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这两个条件都满足时该决议才能有效。
2、所要决定的事项是关于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此时,只需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该决议就能有效。
相关法律可参考: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第三款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答:业主大会是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机构,对全体业主负责。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同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所以,如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损害业主的利益,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