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担保就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是否存在担保人责任免除的情况呢,什么情况债务担保人可以不用承担责任?担保人免责有几种情形:1,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债务履行方式与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3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经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的;4,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5、债权人债务人欺骗保证人的,保证人在受胁迫、被欺诈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提供保证的6、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7、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抗辩事由,担保人可以适用。
8、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9、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保证责任的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为他人担保就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是否存在担保人责任免除的情况呢,什么情况债务担保人可以不用承担责任?担保人免责有几种情形:1,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债务履行方式与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3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经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的;4,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5、债权人债务人欺骗保证人的,保证人在受胁迫、被欺诈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提供保证的6、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7、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抗辩事由,担保人可以适用。
8、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9、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保证责任的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几种:(一)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二)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三)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四)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
上述四种方式中的前三种,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合同。第四种方式单独适用于保证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即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1) 被担保债权的消灭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权利具有附随性,但被担保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因为《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以及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2) 抵押物灭失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八条“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
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之规定,倘若抵押物灭失,设置在其上面的抵押权随之消灭。当然,因为抵押物灭失可能取得的赔偿款,抵押权人可以主张权利。
(3) 除斥期间届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 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 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法律关于担保权利设计有除斥期间制度,即规定担保物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时,担保人则不用承担 担保责任。(4) 未经担保人同意转让债务第三人提供抵押,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5) 担保责任的免除《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出现上述情况,担保人可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担保人责任可以免除的情形,如下: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合同中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如果居间人的恶意行为造成出借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除民间借贷合同按无效处理外,居间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向出借人赔偿相应损失。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扩展资料:根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合格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个人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3)企业法人及经其书面授权的所属分支机构; (4)金融机构; (5)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6)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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